
■ 廖海金 财经评论员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和备案管理,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和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11月14日《中国医药报》)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食品“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一直是各级监管部门的治理重点和难点。应当承认,食品“三小”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少、成本低、工作技能简单、数量众多的食品“三小”,不仅能够扩大就业,还能促进创业,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创业的重要领域。
然而,尽管“三小”食品生产经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而出现问题后的监管又无法可依。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食品“三小”往往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但现实情况又决定了它们不可能被直接取缔。由于位置偏僻,环境隐蔽,流动性强,加之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以及具体监管标准的欠缺,使得众多食品“三小”长期处于监管无抓手、激励又无有效手段的尴尬境地。有数据显示,占GDP17.6%的食品工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其中小微企业大约占了食品企业总数的80%,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无处不在,如果监管不好,直接影响公众感受。
不必讳言,在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下,由于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互相扯皮推诿,导致长期以来食品“三小”成为监管盲区。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新《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行监督管理。这也就是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三小”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然而,地方性法规迟迟不见出台甚至出台缓慢,给“三小”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题。基于此,作为主管部门,去年1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了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专门针对“三小”的地方立法对省级食药监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会上还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负责人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涉及“三小”的立法精神和内容作出详解,以期推动地方“三小”立法尽快出台。
然而,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只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云南等8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多数地方还存在监管空白。正因为此,前不久,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意见,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制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推动地方在今年底前完成食品“三小”立法工作,这也是《立法法》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地方食品“三小”的立法工作中,需要以食品安全问题为重点,统筹考虑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因素,实行综合施策、社会共治。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关键就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以为民谋利为出发点,以社会和谐为落脚地,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这种敏感性强的重大问题,更应当如此。
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需要妥善处理“三小”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规划、财政、税收、行政管理等方面予以帮扶,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强化教育培训,需要在发展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当然,监管部门理应要做好监管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虽完美,但如果不能做到广而告知、普遍尊崇、严格执行,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要让新《食品安全法》发挥出威力,对食品“三小”的监管真正做到抓铁有痕,地方性立法的出台显得急迫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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