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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允许的

企业报道  2016-11-18 12:27:30 阅读:

 

  问:我公司想立即和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距合同到期还差6个月。请问,我公司如何做才好?

  答: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单位就是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获得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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