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判决书为视角
■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任方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从本质属性上来讲只是一般债权,但是通过法律的特殊规定赋予了它超越一般债权的性质,甚至获得了优先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其实质是对承包人的一种倾向性保护。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着重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最核心的起算时间问题,以期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如若遇到此类情况能够正确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相关法律条文解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上述两项条文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全部规定,通读之后不难发现,该条款存在两个问题:
《最高院批复》第4款中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其实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立法原意的一种违背。建设工程价款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应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而《最高院批复》第4款中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则属于除斥期间,六个月期限届满权利自动丧失。
将起算时间设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也与实务存在一定的偏差。主要有:1、实务中可能存在双方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致使“竣工之日”无法实现。2、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远远超过了“竣工之日”六个月后;3、实务中工程竣工后正常的审价期限通常都会超过六个月,因此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必然是在“竣工之日”六个月之后,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案情回顾
2010年6月,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与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英光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南通一建承建均英光电1号生产厂房,工期从2010年6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总造价为2006万元。2012年5月4日南通一建签订竣工交接单。1号楼厂房于2011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1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一建承建均英光电的2、3号楼生产厂房,总造价4398万元,工期从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5日。截至诉讼时,该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2012年9月18日,南通一建与均英光电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合同一》与《合同二》约定的工程款合计2646万元。均英光电已支付1885.8万元,剩余760.2万元未付。均英光电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360.2万元。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各项损失2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均英光电没有向南通一建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南通一建在2012年5月4日签订竣工交接单,2013年5月23日起诉主张受偿权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法定期限。二期虽未通过竣工验收,但该合同已约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5日,因此起诉时也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却认为当工程款债权在“竣工之日”未到清偿期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三、法律评析
笔者选用此案例想要表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已由相关判例表明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近几年法院的相关判例可以发现法院认定优先权的起算时间点主要为实际竣工之日、约定竣工之日、停工之日、合同解除之日。具体为:
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在建设工程未竣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的情况下,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情况下,起算时间为实际停工之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即本文所述案例,起算时间为工程款应受清偿之日。
那么,站在公司的立场,如何正确把握优先权的时间节点,从而维护自身利益呢?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司法实践对优先权时间节点的认定不一,当在建工程发生上述任意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避免超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的法定期限。针对实务中建设单位为回避优先受偿权提出的不同要求,公司应该灵活应对。如有针对性的签订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签订补充协议改变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