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胡美伦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防范食物中毒,消除疾病隐患的一个跨学科难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被添加了各种防腐剂、添加剂、催红素、催熟剂甚至如避孕药、硫磺之类的水果、蔬菜、糕点、肉蛋;毒韭菜、毒生姜、毒豆芽、染色馒头、毒零食、牛肉膏等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三聚氰胺、聚二甲基硅氧烷到地沟油,从毒海带、毒狗肉到苏丹红,曾一度闹得人心惶惶,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现今的毒藕、废纸肉馅等一样让人寝食难安。能否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食品安全多头监管效果不佳。
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彻底解决,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是全世界早已达成的共识,比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成熟的西方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我国现有监督体系建立很晚,食品安全标准立法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打击力度不够。。2009年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税收、人情、社会影响等种种考虑,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些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跟不上形势而严重滞后,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在对无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监管时,某些食品即使被认定不合格,也无法认定是否全部违反标准,从而无法进行处罚,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一些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有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只是热衷于搞突击整治的运动战,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仅仅流于形式。
2、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首要主体,有责任凭借自身的优势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予以公开,而食品信息公开是增强食品安全管理过程透明度的关键,它可以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公众提前知晓有毒食品的相关信息从而自觉抵制,也会使安全管理更为有效。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很不理想,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公开其信用信息,出于政绩、自身利益或者地区保护等原因,部分政府监管部门网站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长时间不更新甚至缺失。
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目前,责任追究机制缺失、违法成本过低、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些食品企业和政府监管人员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现有体制针对监督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也极低,与食品问题有关的监管人员即使存在玩忽职守、故意放行甚至暗中保驾护航的行为,而对于诸如此类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究竟在此类事件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往往不被处理或仅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更很少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在以前发生的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要么是被业内人士通过3.15举报,要么是发生了消费者严重受损害的群体性事件而被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迫不得已才出来表态,不是声称“多次责令企业公开相关信息”,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企业,就是说“自己无权公开”,把责任推到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和商家而言,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这些只伤及皮毛的处罚,只会让这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商家更加变本加厉。
三、解决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问题的策略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政治、经济问题,而且是经营者作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扭曲的伦理价值问题,因而从食品安全的道德层面讲,它也是一个伦理问题。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我国应该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设食品安全监控网络。
1、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现行食品监管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监管人员与违法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的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坐收坐支,形成收支两条线,同时监管部门应严于律己,管好自己的工作人员,防止少数监管人员与不法企业、商家达成利益共识,进行职务犯罪。
2、创新多种监管机制。其一,食品安全治理的综合监管模式。从目前我国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运行效率来看,实行综合监管机制更符合我国实际,综合监管模式是指在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基础之上,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国家食品控制机构,以加强国家层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打破处置权交叉,弥补监管空白,明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从而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其二,食品安全治理实行全过程监管。首先强化政府监管,实行广泛覆盖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必须尽快建立以源头控制为主体、覆盖“农田到餐桌”全程食物链的监管链、信息链,以溯源为特征,以终端产品的抽样检测为手段的产业链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在生产、储运、销售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大监管力度,增加重点产品的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其三,建立多方联动监督机制。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牵动各种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因而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即政府让企业、民间组织(比如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运用行政、法律、市场、民间等手段有效地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各种媒介手段建立全社会发布、共享和曝光食品安全信息的信息网络,以上这些组织不仅能够承担信息采集、发布、传播、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能,更重要的是,一旦政府相应机构监管不力,作为一种制衡的社会力量,也可以将对不法企业、商家和个人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覆盖而又完备的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9月1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将食品企业纳入法治轨道,并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人财物,建立起强大的食品检测网络,以便为公安及时立案快速侦破提供条件;另外,强化食品质量的执法力度,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打击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4、 提高信息透明度。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有关部门应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切实保障信息数据的统一性、时效性、全面性、可靠性,通过电子政务、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信息平台及网站向社会发布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主要局限于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大部分地方政府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应尽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整合现有各部门分散的监测网络,成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联网信息点,将分布在各监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团体(如食品行业协会、个体工商业者协会、食品质量检验与研究机构、消费者协会)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形成点面结合的信息网络,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与决策能力。
5、加强全社会食品安全伦理教育。在面临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不仅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监管食品安全,同时,也应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加强全社会食品安全伦理教育,塑造社会中每个人的美丽心灵,建立食品安全的伦理体系。其一,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履行其“社会人”的责任,因此应加强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道德和企业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努力营造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企业文化,从而履行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其二,政府扮演着食品安全“守门人”角色,这个角色除了通过健全立法、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尽其职责,还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人员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其公务人员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身示范、廉政、公平、透明、行政道德风尚,从而为全社会食品安全道德机制的建立起到表率作用。其三,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个人自律,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等集体力量来克服作为个体在市场中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对问题食品进行坚决抵制,履行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为全社会食品安全尽一份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