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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利益

企业报道  2016-10-21 09:48:35 阅读:

 

  企业要依法招用非全日制工

  问:我们是一家餐饮公司,以送餐为主,每天需要大量员工向客户送餐,除送餐以外其他时间则不需要这些员工。如果招用全日工,成本高且浪费。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招小时工?

  答:可以招收小时工,也就是非全日工,但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招收和使用。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3节中所称的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用非全日制工,根据该法规定,使用非全日制工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

  2、使用非全日制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单位每日使用同一非全日制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4、用人单位不得阻止非全日制工再与其他单位订立同种协议,除非后订立的协议影响了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5、非全日制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7、双方均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诉调解

  消费争议调处新机制

  “制定《消费争议调处实施办法》的初衷,是为了使小额的消费争议能够得以快速解决,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维护消费者和销售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快速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海具体介绍了《消费争议调处实施办法》这种非诉调解的新机制。据赵海介绍,非诉调解是2007年西城区人民法院“四点一线”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属于“行业法院共调解”的范畴,突出调解工作的三大原则,即:

  (一)便民原则。发生消费争议后,根据争议双方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的同时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旨在为消费者解决实际困难,节省当事人时间,更好地体现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促进社会和谐。

  (二)自愿原则。调解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自主选择其他解决消费争议的方式。

  (三)效率原则。相比诉讼程序,调解省时省力,本办法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投入化解矛盾;与普通调解程序相比,此办法可以直接产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保了调解的效力,避免了因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而出现的重复诉讼。

  赵海法官着重介绍了该机制的工作程序和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并结合具体案例谈了《消费争议调处实施办法》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实施该办法进行了深一步的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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