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近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意见》规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意见》规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职工投资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缓解国家电力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的制度规定等原因,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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