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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困新消费纠纷

企业报道  2016-10-19 12:32:18 阅读:

 

  近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传统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已渐渐丧失了其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表面上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成为消费者起诉的重点。这类案件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异议,有的消费者甚至没有使用过产品,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退货或者认定欺诈双倍赔偿损失。以下几类案件成为消费者诉讼的重点:

  产品存在虚假宣传。1、普通产品存在宣传治疗功效的内容。在这类案件中,商家往往销售的是普通饮料、食品等,但在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却有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功能的内容,消费者认为该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内容而起诉要求认定欺诈。2、宣传产品为国家免检产品或者产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有其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的,同样驰名商标也具有其使用范围。换言之,商家只能在经批准的具体某类商品上使用国家免检或驰名商标标志,而在其他类别产品上使用以上两种标记就有可能涉及误导消费、存在虚假宣传。3、消费者认为产品标识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真实。此类案件消费者往往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认为生产者在产品上标识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真实,比如产品上标识的保质期按照真实的生产日期计算实际上已经超过保质期等。

  产品属于“三无”产品,缺乏强制性认证标志。例如,刘先生起诉某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刘先生购买的产品原物、包装、说明书内容均为英文,且该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要求,故该产品不符合在我国市场销售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请求。本案中,消费者同时提出了认定欺诈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刘某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到该产品外包装全部为英文标识,药店不存在欺诈故意,其销售的产品因无中文厂名、厂址等情况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该行为并不属于伪造、冒用、以假充真等欺诈行为,故对于消费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价格欺诈案件。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通过网络查询或者询问他人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远远高于市场流通价,感到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骗,而起诉商家存在欺诈。此类案件,消费者都说商家在销售时向其承诺该价格为最低价,而商家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导致消费者面临举证难。

  产品标识中的成分含量与鉴定结论不符。例如,海淀法院受理的张先生起诉某商场买卖合同案,张先生从该商场购买T恤衫,经检测吊牌中注明的成分含量与鉴定报告不符,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衣服、毛毯等纤维制品中,消费者经过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发现产品标识中记载的成分含量与鉴定结论存在较大差异,这类案件逐渐成上升趋势。

  销售产品并非原装产品。此类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其中的配件经过鉴定并非为该品牌的原装产品,产品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未影响使用,但消费者认为其未经告知却买到了“水货”,商家存在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以前只关注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现在,消费者关注的内容越来越广泛,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有的消费者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打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规范一个行业,是代表所有消费者打的公益诉讼。庭审调查时,法院发现,一些商家在得知消费者诉讼后,对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等,对于包装内容涉及侵权的,进行了包装样式的更改,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诉讼,使商家从关注产品质量逐步扩大到对于产品宣传、产品标识、产品价格方面的重视,对于规范商家生产及销售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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