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维权>> 正文

《劳动合同法》之清水勿被搅坏

企业报道  2016-09-09 08:35:41 阅读:

 

  广东省市两级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日前对媒体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消极作用要几年后才能显现,当一个企业里很多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对表现不好的员工也不能解雇,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怎么体现?可能又回到没有什么激励机制的“铁饭碗时代”。

  近段时间,一些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采取种种手段“劝说”甚至“逼迫”员工辞职,余波至今未平。《劳动合同法》引发如此强烈的社会波澜,大概是立法部门所始料未及的,也是迄今为止任何一部法律所“望尘莫及”的,在这场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公众看到的几乎都是强势用人单位“凯旋归来”,劳动者被迫辞职重新签短期合同。为打消用人单位的“顾忌”,去年12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明确表态,“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而肖胜方律师对这一条款的解读显然与此相悖,一些用人单位至今对《劳动合同法》耿耿于怀,认为“偏袒”劳动者,肖胜方律师的话无异于火上浇油,会加剧这种不满。

  从法律上讲,中国企业员工的“终身制”、“铁饭碗”身份早就不复存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又能如何?员工只要违法或严重违纪,企业照样有权解雇。

  “无固定期限合同”仅是劳动用工的一种形式,只证明企业员工身份,与劳动者是否有积极性、创造性、收入多寡并无必然联系。众所周知,如今企业内部普遍建立健全和完善了贡献与报酬挂钩机制,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承包责任制等多元化分配方式,“大锅饭”早就被砸得底朝天,无论短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想多拿钱就得多干活、多贡献、多创效,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闲适生活只能喝西北风,不愿干活就不可能有报酬,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引发消极怠工现象,未免杞人忧天。

  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无损企业合法权益,不存在“袒护”劳动者,对劳资双方是公平合理的,这一点非常清晰。虽然企业会增加一些用工成本,但这是法制社会所必须做到的,过去少数企业“偷逃”这些成本,是因为法律不健全所致。当前,履约《劳动合同法》仍然处于敏感时期,法律专家对此解读一定要慎重,切莫添乱“搅浑”了清水。

更多专题
跨行业的蜕变

少年立志,梦想导航成才路化州城位于广东省宝山脚下,鉴江河畔。当20世纪80年代中国大地掀起改革开放大潮时...

志存高远 展羽腾飞

志存高远、淳正搏达,多年来牛树海率领搏达集团在国际贸易、国际知名品牌代理、钢铁、彩印包装、酒业饮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