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近年底,一些单位规定,排名最后的员工,不管其工作是否称职、是否胜任这项工作,仍被淘汰。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各单位职工议论的热点。近日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已制订完毕的新一代劳动合同书范本表明,企业考评最后一名被淘汰的制度将无效。
近年来,许多企业纷纷引进了国外流行的末位淘汰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法适合中国国情吗?中国企业到底该不该采用末位淘汰制呢?
正方:企业应该采用末位淘汰制
慧璟:末位淘汰制可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末位淘汰属于企业绩效管理的范畴,它确实会对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管理能力的提升起到很大作用。但毫无疑问的是,由于企业基础和文化氛围的不同,中国企业必须探索出适应中国企业实际的简单适用的“中国式”绩效管理,简单照搬、照抄西方模式很有可能带来的是劳民伤财。建议中国企业不一定要生硬地搬弄这些工具。
张守春:末位淘汰制在于激发人的积极性
末位淘汰制源于国外,它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业和企业,而主要适用于市场竞争激烈、知识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行业或单位。各单位围绕末位淘汰制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考评指标、计算方式都应力求科学合理,并得到员工认同,要排除人际关系的干扰、感情因素的支配,按照“业绩末位”而不是“人际关系末位”来淘汰。有效的科学化管理远不止末位淘汰这么简单,科学、有效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反方:企业不该采用末位淘汰制
罗真如:末位淘汰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行末位淘汰制必须要有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程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组织既不具备完善的管理系统,也缺乏将末位淘汰制度与其他管理手段相匹配的技术与思路,评判一个员工的优劣高下,更是缺乏科学客观、公平合理的标准,这一制度有时甚至成为管理层清除异己的漂亮借口。因此,如果管理者认为只有采取末位淘汰才能激发企业活力,不仅事与愿违,还可能做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
邓海建:末位淘汰制有负激励作用
对于现实的企业而言,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可能是均衡的、不可能都符合“正态分布”:可能大家都是积极而优秀的,或者相反,则这种末位淘汰作为制度设计就丧失了起码的公正、公平内核。其次,从法理而言,末位淘汰难逃违法的嫌疑。任何时候,劳动合同的效力显然要优先于单位内部的游戏规则。此外,末位淘汰是一种典型的强势管理,它以淘汰少数人为成本,伤害了整个社会序列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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