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1月,在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上班的老王开着货车去三八广场送啤酒,返回途中在疏港路上发生车祸,他的一条腿骨折造成骨髓炎,直到现在仍没治愈。事故发生后,老王的妻子李某找到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可公司老板竟称他们公司早就辞退老王了,已将车辆承包给了安某,现在是安某雇用了老王,他们对此不能负责,因此单位拒绝认定他们与老王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2007年8月,老王的妻子将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告到了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某啤酒集团公司与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了车辆借用协议,某啤酒集团公司将车子借给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使用,此后某经贸公司将该车承包给安某。
庭审中,老王的代理律师出示了某啤酒集团公司与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之间关于老王驾驶的发生事故车辆的借用协议书,用以证明老王与这家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代理人出具了2006年9月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与安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以此证明从2006年9月开始,他们单位下属的安某与老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老王不再与经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老王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某啤酒集团公司与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车辆借用协议的约定,该车不存在运费利益,某经贸公司与安某虽然约定转让该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安某单独与某啤酒集团公司结算运费,而且约定该车不能用于他用,只能运送某啤酒集团公司的啤酒,这个承包合同只能是一个“内部的结算承包合同”,既然是“内部的结算承包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认定老王与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后调取了某经贸公司老王的工资表。2007年9月24日作出裁决:老王在2006年11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诉人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下一步,老王就可以拿着裁决去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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