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9月18日,以《追索土地十年坎坷路》为题,报道了海南中康实业总公司因为其所兼并企业———湖南国药公司曾经拥有的一块77.95亩土地被长沙市国土局无偿收回,从而走上一条艰难的土地追索之路。其间中康公司两次与长沙市国土局对簿公堂,2006年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南中康公司败诉。中康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1日,长沙市中院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岳麓区法院的判决。二审裁决后,海南中康公司依然不服,又向湖南省高法和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海南中康公司的申诉受到了省、市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会,由上诉人海南中康实业总公司和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局陈述各自理由,以决定是否另行开庭重新审理。
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十几年前。1993年,湖南国药公司取得岳麓山乡茶子山村177.95亩土地的使用权,同年5月,为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紧张问题,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将其中的77.95亩转让给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但锦发公司在仅支付10万定金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土地使用变更手续,其后又无力进行开发,终于导致二年后该土地被长沙市国土局无偿收回。1998年1月,湖南国药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关于请求特办土地过户手续报告》,要求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国药公司。1998年6月29日,长沙市国土局以长土政发(1998)070号文件向市政府提出“拟同意将河西茶子山的77.95亩土地返回给湖南省国药开发总公司”,市领导在文件上签署同意意见。
听证会上,长沙市国土局认为该案件的申诉人从来不是该块土地的真正使用者,而且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不应该再审理。而海南中康公司认为正是由于被申诉人工作失职,没有执行已具行政效力的第70号文,才直接导致了自己失去对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长沙市国土局强调,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于诉讼时效。国药公司1998年7月1日就已经知晓70号文件的内容,从2003年12月22日的一份文件上可以判断,当时国药公司不仅知道70号文件没有执行,本案土地使用权没有返还给国药公司,而且知道该宗土地已经划拨到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并为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限无论是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还是从2003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都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长沙市国土局认为,这一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应当驳回上诉人的再审请求。
中康公司方面则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长土政发(1998)070号文。该文件当年已完成法定程序,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公文,作为承办部门就应当全力推进工作的开展。而事实上作为当事方,这份行政公文9年来从没有到过国药公司手中,反而是直到2006年7月31日中康公司去市国土局查档时才发现这份文件。正是长沙市国土局的失职,才导致了国药公司最终失去收回这块土地的机会。因而诉讼时效应从知道70号文内容之日算起,也就是说应该从2006年7月31日中康公司查档发现有该文件存在时计算,在此之前,无论是早期的国药公司,还是后来的中康公司,都因不知道这份被市领导签署同意的行政公文的存在,而无法去处理因办理该宗土地返还时所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听证会当日,法官并没有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事态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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