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科学规范的制度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需要抑制垄断行为的法律武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吴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终于出台的《反垄断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体系清晰完整,构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框架,为规范市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这必将对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和积极的导向。
吴少平认为,我国的社会经济运行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经济格局在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博弈交织;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滥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以权寻租的垄断现象;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定位不清、边界模糊,垄断方利用排他性权位,限制竞争对手或潜在对手进入,干扰影响公平竞争。我们面临着外商、外资、外企与国资、国企、民资、民企的多重竞争格局和利益制衡诉求。这都迫切需要一部规范市场竞争、制约垄断行为的国家法律。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是公平市场的呼唤。
从国内视角看。《反垄断法》的通过是我国加快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反垄断法》为我国建设经济法律体制、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了新的法治利器。
从国际视角看。《反垄断法》的通过有利于制约国际垄断势力,抑制跨国公司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地位。
《反垄断法》为企业科技创新营造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阐明了创新协议和一般垄断协议的区别,指出为改进技术和研究开发新产品、为统一规格和标准、为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为节能减排的经营者协议,不属于垄断行为。这就对企业之间进行协同技术攻关、统一行业标准等给予了保障,从而进一步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
吴少平说,近年来,相继出现由于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引发的现象和争议,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据有关部门资料,外商对华直接投资逐渐出现了新的变化:外资更多地以并购国内企业的形式进入我国;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外投资基金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外资独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五”期间外商独资企业已占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三分之二。显然,如何既有效吸引利用外资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既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又切实保护国家工业、民族品牌和自主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我们应当对外资的购并从严把关,确保国内企业发展壮大。因此应当加强反垄断审查。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体现和保持与相关法规的呼应与衔接,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此外还考虑了与《价格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有关部门的外资并购规定的衔接。
吴少平分析认为,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发挥自律作用,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现在不仅有行业协会,还有经营者同盟性组织,如各种商会等,它们也可能采取价格同盟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垄断。若搞价格同盟不成,商家还会使出另招,如单个暗涨、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价格传导相应,这种“价格共谋”实质上是“协议涨价”的翻版。市场监管与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并及时遏制。
《反垄断法》在依法调查与处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上也加大了力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反垄断法》在经济处罚、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也同时做出了相应规定。
吴少平分析认为,《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职能主要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法》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这就从执法机构上,保证了实施《反垄断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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