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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合同不能成立

企业报道  2016-07-25 16:27:35 阅读:

 

  问:今年5月9日,一家公司对我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希望我公司提供某种型号的办公桌椅10套,单价为2500元/套,交货时间为承诺后的第30天。5月11日我公司收到信后即刻发出一份承诺表明要约的其他条件都予认可,价格必须为2750元/套。承诺信发出后,对方公司没给我方任何回信,但是6月13日,该公司发函来说,要追究我公司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请问,该公司可以依据我公司的承诺追究责任吗?

  答:这家公司不能依据你公司的承诺追究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你公司的回复使这家公司5月9日发给你公司的要约失效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我注意到你公司5月11日发给这家公司的回复中将每套价格由2500元提高到2750元。这一变化为实质性变化,符合《合同法》第20条第4款的规定,只要从你公司发出回复后,这家公司的要约已经失效。

  第二,你公司的回复是对这家公司的新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你公司5月11日发给这家公司的回复中价款的变更符合《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为实质性的变更,是对这家公司发出的新要约。

  第三,你们两家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你公司5月11日发出新要约后牞这家公司没有给你公司发出承诺,按照《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不受新要约的约束。

  通过要约和承诺形成的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必须同要约的内容一致,只有要约没有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这家公司收到你公司的新要约后没有发出同你公司要约内容一致的承诺,你们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因此不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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