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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交规新规定

企业报道  2016-07-25 16:27:25 阅读:

 

  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随着2007年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实施,实行了近30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终于“寿终正寝”。《条例》根据《民法通则》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限额作了大幅度提高。

  《条例》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形成了统一的事故分类、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体现了铁路运输的行业特点。

  《条例》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度。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对事故报告主体、对象,报告程序、时限和报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

  《条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规定了列车司机或运转车长的应急处置职责、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权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特点,确立了事故调查制度。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参加部门及其调查权限,规范了事故调查程序、期限和事故责任认定形式,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

  《条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及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同时,《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新颁布的《条例》更切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利于推进铁路行业依法行政。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暂行规定》中的一些条文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条例》对其中已过时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对以前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的内容予以细化、补充、完善,使各项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并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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