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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背景下的企业管理变革

企业报道  2016-07-01 17:19:16 阅读:

  ■ 张钧涛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历时两年,终于在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公司法》总结了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的公司法律规范,研究和把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贯彻公平、有序、规范、科学的立法理念和鼓励投资、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价值目标,从而使这次修订的公司法面貌一新。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管理也随之有了新的变革。

  公司法中的创新理念

  公司法分为广义的公司法和狭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历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公司法的意义在于: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等。其在管理上的创新理念主要有公司自治、平等保护、分权制衡、社会责任、诚实信用五大理念。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公司法加大了对公司自治实质的立法确定,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公司为私法自治主体,公司自由主要体现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又与股东等个人意思自治密切相关,我国学者从市场经济权利本位的观念出发,提出必须先确立私法的存在及其作用,即要从法律上肯定市场经济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公司是重要的私法自治主体,确立公司企业自治的地位显得十分重要。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法律的规定使得企业管理更加的公正公开。公司法改变过去限制投资的制度,而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渠道的开拓、对各种投资风险系数的降低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使更多的人,用更灵活的资本形式,通过更多方式,更放心的把资本投入公司,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理念。

  公司法对于企业管理中的权利也有一定的明确,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理念。公司法从根本上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如在董事长怠于履行股东会主持、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职权时,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依法律规定自动代行董事长职权,而无须董事长的授权或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激活了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了董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制度,强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专节规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法完善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健全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这些改变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扩大出资方式,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公司法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再就业。公司制企业是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市场不再仅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

  公司法更加强调了社会责任,有利于我国推行公司资本制度,明确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明确公司形式的选择,有利于保障我国打造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各种商事主体类型中恶意主体巧立名目,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当前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类型中的绝大部分,为小部分商事主体类型的公司化形式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企业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公司、企业树立“权责明确”的意识,让公司、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在组织和行为中有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对于公司类型的设置过于弹性,不利于提高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竞争力的提升,只有严格规范,正确指引,才能让真正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企业依法得到设立和发展,让那些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去掉公司“头衔”,退出公平竞争的市场,避免它们以“公司”的名称在市场上浑水摸鱼,破坏我国所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他公司形式的存在,并不违法,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只是在条件未成熟时暂时不能冠以“公司”名称。

  公司法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理念,加大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保障和立法制约,有利于股东行使共益权,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公司法建立健全资本信用制度,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信用基础。有经济学家指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我们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让不遵守资本信用制度的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国家在市场准入、资本确定、资本维护与资本透明方面的严格规定。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方面要给利益相关人更有效的保护, 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的有力武器。因此,通过完善公司资本信用,就使公司比其他企业在责任财产上更能维护交易对象的安全,使公司在进入市场时及进入市场后一直保持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降低市场风险,确保社会经济安全。

  公司法带来的管理变革

  公司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有专家认为,企业管理创新在于企业制度的创新,而这将引导企业管理者不断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在企业制度的建立上,产权是前提,组织是保证,管理是基础。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要进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建立,明确产权。组织建立可以保证资源的不流失,从而进行资本保障,这样制度的建立才是有效的。而判断一个企业的管理是否有效,是需要建立全面考量企业治理水平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法,对比传统的财务指标体系,新体系更加全面,至少应该包含: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信息公示及财务六个维度的评价。并且考评体系的建立将会起到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考虑企业短期经济效益,还会考虑长期盈利水平及企业发展能力,评价体系将提供参考依据;公司在制度改革基础上将考虑和解决即将面临的风险问题,有利于全方位的剖析公司的管理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带来超额回报;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有力参考。

  公司法带来的企业管理的变革是理念上的变革,也是实践上的变革。除了制度的变革外,中国企业正在积极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管理模式,追求企业的系统化管理。在管理模式上注重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等基本职能;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上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理创新;但在战略管理和组织体制建设方面的实践还比较少,理论比较多,有待于进一步理论联系实践。

  公司法背景下管理的发展趋势

  中国的企业管理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阶段。企业在高速成长期的特征是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形成了自己的主导产品,管理也慢慢趋于规范。法律、政策的助力也不断随着企业的宏观发展而改变。进入成熟期后,企业的发展有所减慢,开始向多元化或者跨国经营等方向发展,管理模式也由集权型向分权型转变。随着理论与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管理发展呈现三大趋势。

  围绕资源基础的战略管理是一个重要趋势,体现在核心价值力,可持续发展等。对于企业内部来讲,就是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的使用等;对于企业外部讲则是市场的扩展,发展的多元化。

  组织管理的创新是第二个发展趋势。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有效地进行管理是摆在每一个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问题。集团式企业不断建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监管方式是主要的研究方向。

  文化转型与创新是第三个发展趋势。公司能够得以进一步发展,员工是必不可少的中坚力量。企业需要思考如何从行政企业文化即管理者的个人文化,转变成整个企业的文化、制度文化,使得管理者的价值观与员工的价值观一致,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及发展。

  (作者单位:渭南师范学院 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1.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陕西省服务业开放模式与路径研究(2015KRM030);2.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陕西省区域经济增长中的效用发挥研究(2014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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