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个朋友问我:现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而法律却没有给私营企业的员工规定探亲假。那么私企的员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想要休探亲假怎么办呢?
如果这只是一个法律咨询,倒是很好解答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作为私企,也要遵守《劳动法》,因此,员工尽可以向老板提出休年假。如果员工连续工作的时间尚不够一年,也可以跟老板协商,只要老板愿意,一个要休假,一个肯批假,能有什么问题?
但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编辑提醒我说,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是不一样的。的确,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规定的是探亲假,而不是“带薪年休假”。不过这项规定只适用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私营、外资、个体等经济组织都不能从中受益。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员工想休探亲假,目前还无法可依。
如果我们跳出凡事必找法律依据的固定思维,我们也能这样回答:法律虽然没有强制规定民营企业必须给员工探亲假,但也没有禁止。今年6月29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在第17条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至于具体的休假形式及时间,当然还是交给合同双方来协商。对于私企员工而言,完全可以事先与企业约定将“探亲假”写在劳动合同里。如果已经就业,也可以与企业申请,看看能否享受到这个特别的假。如果企业不接受或不批准,劳动者可以选择留下,也可另寻高就。企业的法律义务,仅仅是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员工福利的底线。法律不宜,也不能详细规定企业具体应给员工多少探亲假或多少“年休假”。
另一个问题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有无,事实上在国企员工与非国企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差别待遇。国企的员工依法享有探亲假,国企也必须履行这项法律义务;而非国有企业在探亲假上却只能看老板的脸色,在实践中多数私企并不给员工探亲假。这种差别待遇的存在,在我看来,并不是法律在私企员工探亲假上有空白,反倒是法律对国企员工“探亲假”的规定已过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其时中国经济还处于浓厚的“计划”时代,国有企业事实上被视为一个“铁饭碗”,国企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向国家干部看齐。26年过去了,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并正在发育成熟,就业市场也日益开放,没有理由再坚守这个计划经济背景之下的“计划福利”。
我的个人之见是,这种国企职工的“法定探亲待遇”应予取消。所有企业,不分国有与非国有,抑或外资,只要在中国境内都应平等地享受法律所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至于家在异地的员工有探亲的需求,其实无须以专门的探亲假来解决,也不宜强行要求企业解决。因为《劳动法》上已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年休假期内,员工是去探亲,还是去访友,又或是去旅游,尽可以各取所需,企业当然应在所不问。当然在《劳动法》所要求的最低年休假之外,国家也应鼓励企业对家在异地的员工予以探亲假的特别照顾———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合意。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人近日在谈及工资集体协商时,曾讲到了一个“四不”现象,即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会不能谈。探亲假协商也不可避免将面临“四不”的窘境。企业担心多给假期损害了资方利益,职工担心提出假期要求被企业解雇,工会有责无权缺乏谈判的筹码与手段。于“四不”的现实下,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在有些企业都无法保证,探亲假就更是奢谈。法律对不同企业员工的不同保障,可以基于法律的废与改来加以矫正,而要扭转“四不”的现状,则更需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相互配合,这无疑是目前最为紧迫又最为艰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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