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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企业报道  2016-05-05 08:09:27 阅读: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进入条件

  《办法》规定: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办法》对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同时规定: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拆借期限

  《办法》对拆借的期限也作了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办法》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处罚措施

  《办法》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该金融机构采取限期补充信息披露、核减同业拆借限额、缩短同业拆借最长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交易范围、暂停或停止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联网等约束措施。

  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最后强调,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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