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倾销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随着金融海啸对各国经济影响的深入,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扩大本国商品出口、限制它国商品的进口。我们有必要分清各种类型的倾销并剖析其实质,以便更好地采取有效措施,抵制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倾销的内涵和类别
1.倾销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我们将倾销理解为商品倾销,其最初的定义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倾销的内涵有了很大的扩展。
按照美国1921年的《反倾销法》,倾销被认为是国外商品在美国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并且给美国竞争性行业带来损害或阻碍竞争性行业的建立。
而按照GATT协议,倾销被定义为“在一般的贸易过程中,某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原产国的可比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决定倾销要基于价格构成(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与利润)和国内市场与出口市场的价格比;在非一般贸易下或在特殊的市场需要下,决定倾销的正常价值可以基于构成价格(海关计算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所采用的一种估价依据)或是参考产品销往第三国的价格。即决定是否存在倾销的一个根本是“出口商品是否以低于本国通行价格在国外出售”,而不考虑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外国市场,能否为外国竞争者所跟随,是否对卖者有利可图。它的一个本质特征应该是不同市场的买者之间存在价格歧视。
此外,对倾销的界定还应增加一个要素,即“倾销一定要和倾销对进口国工业造成的损害有联系”,具体来说,倾销使供应商与(以倾销价格的)进口进行竞争时受到的损失、进口商品削价的幅度、进口商品数量的增加、进口商品价格的降低、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润、就业和生产能力的下降等都应构成决定倾销造成损失的主要依据。但特定的倾销价格与生产成本、倾销者利润以及竞争对手之间的关系,往往无法仅用定义来解释。
2.倾销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角度,倾销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倾销内容的不同,倾销可分为商品倾销、外汇倾销与本币倾销;
按照实施倾销行为动机的不同,倾销可分为处理偶然积压存货的偶然性倾销、无意倾销、报复性倾销、掠夺性倾销、次品倾销与获取规模经济利益的倾销等;
按照实施倾销持续时间的不同,倾销可分为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长期或持续性倾销与周期性倾销;
按照实施倾销行为源头的不同,倾销可分为价格——价格型倾销、价格——成本型倾销、转移型倾销、下游活动倾销与工资性倾销。
各类倾销的实质与危害
商品倾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争夺市场、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剧了各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矛盾。反倾销也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壁垒的有力武器。在此,我们需对倾销的本质与危害加以剖析。
1.外汇倾销带有政府色彩,与严格意义上的倾销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
与商品倾销相比,外汇倾销带有政府色彩。我们在提及商品倾销时,通常是针对某一类商品的倾销。而外汇倾销不是某个企业的个别行为,是一国货币对外贬值,并且这种贬值若要达到外汇倾销的目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货币贬值的程度需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否则对外贬值与对内贬值差距的消失会使得外汇倾销的条件随之消失;二是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否则两国货币贬值幅度的相互抵消会使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丧失或抵消。
外汇倾销倾向于一国货币对外贬值给本国企业带来的利益。一方面,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提高了该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从而扩大了出口。另一方面,在货币贬值后,该国进口商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上涨,从而削弱了进口商品在该国的竞争力。因此,货币贬值可以起到促进出口和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与商品倾销一样对它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但出口商因货币贬值导致的此种以外币衡量的异常低价出口并没有实施销售价格歧视,无论是用本币还是用外币来衡量,也不论是对本国购买者还是国外购买者,或是对不同国家的购买者。因此这种行为与严格意义上的倾销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
2.掠夺性或持续性的倾销违背了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各成员国应消除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维护自由市场原则,促进各成员方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但持续性倾销借助于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在他国市场长期低价销售,倾销商品已不再是当初预期能按正常价格销售而生产出来的多余产品,而是专为倾销有意生产出来的产品,严重扰乱了他国的市场秩序。
此外,掠夺性倾销的危害更大。这种倾销可能针对倾销市场当地的生产商,也可能针对来自倾销者本国的出口竞争对手,还可能是针对来自第三国的出口竞争对手。如前所述,这种倾销以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具体说来,有的是为了打垮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的销路;有的是为阻碍当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维持它在当地市场的垄断地位;有的是为了在国外建立和垄断新产品的销售市场等。这种种行为也常被称为“恶意”倾销。从进口国的角度看,这是最令人反感的倾销形式,因为它严重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违背了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因而许多国家对此类倾销都采取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抵制。
3.偶然性或突发性倾销、次品倾销给进口国带来轻微伤害
偶然性或突发性倾销因其持续时间较短且集中,属偶发性质,对进口国同类商品生产的影响局限于一定期限内并且严重性较小,因而进口国对此类倾销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实施次品倾销的企业主要是钻了进口国对某些商品管制较松的“漏洞”,严格意义上说,这种销售并未违反进口国的国内法,但大数量商品的低价涌入确实会冲击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
因此偶然性或突发性倾销、次品倾销虽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产生轻微伤害,但因其偶然性、“合法性”,进口国对此通常较少采取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抵制。
4.本币倾销、周期性倾销属于企业自救行为,进口国对此没有过多干预
假设某一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售价最初是一致的,但出口国本币对进口国货币的升值毫无疑问一方面会使得出口国国内原材料的价格上升,另一方面会提高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出口商品的价格,影响商品的出口量。为了保持原先的出口量与出口价格,出口商将国内原材料价格上升因素“内部消化”,在提高国内售价的情况下,保持出口价格不变,借此减少本币升值对国外市场份额的影响。周期性倾销的实质与此类似。因为这两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的市场格局并未产生太大影响,因此进口国对此类倾销通常没有实施过多干预。
5.转移型倾销、下游活动倾销与工资性倾销是一种间接倾销行为
转移型倾销与下游活动倾销中的倾销行为不是由最后出口商引起的,其根源存在于他的上游活动中,因而这是一种间接倾销行为,若属于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则反映的是一个内部会计问题,在此不作讨论。
工资性倾销是由于工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低成本获取了竞争优势,增加了出口机会。它主要是通过降低成本间接实施倾销行为。
随着经济发展与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倾销一定还会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我们对此应加以区别,甄别实质,以便有效地实施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