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委托关系,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因此,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3,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合同法》第401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对于报告义务予以特别约定,从而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的,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四、法院在处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有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时分两种情况进行:1,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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