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单位一名女职工,在生育前后旷工数月,我单位仍然给其支付月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产假后单位统一规划给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是否对这名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你单位同这名女职工矛盾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对企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进行衡量处理。
目前国家规定:
一、以下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6,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用人单位有: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④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5种情况发生,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以下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这名女职工的情况确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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