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鹏总结了《条例》的特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规定企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和非法干预。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申诉。企业在维权时可以请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其他社团组织予以协助。
《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维护企业及企业经营者权益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权范围履行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工作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规章,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社会监督管理机构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的意见。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提出整治经营环境的建议和要求;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机制;代表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的联系机制;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关活动等。
《条例》明确了司法机关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举报、起诉、申诉案件,应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条例》明确了社会公众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非法侵入和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不得非法拘禁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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