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绿洲装饰公司与个体户张三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张三为绿洲装饰公司加工制作办公区铁艺护栏500米,由张三负责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绿洲装饰公司只付款2万元,剩余护栏加工款3万元迟迟未付。故张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绿洲装饰公司给付剩余加工款3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绿洲装饰公司辩称,其对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无异议,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张三技术、资金、人员缺乏,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承揽工作,所以绿洲装饰公司只实际安装使用了张三承揽的200米护栏,其余300米护栏是为了赶工期请别的公司制作并安装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绿洲装饰公司与张三订立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加工护栏500米,虽然绿洲装饰公司辩称张三仅加工制作了200米,但其认可整个工作区500米护栏已经安装完毕。对此,法院认为双方未达成过解除承揽合同的协议,则绿洲装饰公司对其余护栏是另找人加工制作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诉讼中,绿洲装饰公司未能提举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原告张三完成的护栏为500米,从而判令绿洲公司给付剩余加工款3万元。法官点评:
1、关于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张三与绿洲装饰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绿洲装饰公司如果不满意张三的制作水平,可以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
2、关于举证责任
本案中绿洲装饰公司与张三未达成过解除承揽合同的协议,则绿洲装饰公司对其余护栏是另找人加工制作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诉讼中,绿洲装饰公司未能提举其余护栏不是张三制作的证据,故法院依据承揽合同认定张三完成的铁艺护栏为500米,对绿洲装饰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3、商业交易中应提高法律敏感度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鉴于承揽合同的特殊性,承揽工作中途终止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承揽合同的协议,以保证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同时,商业交易中应当提高法律敏感度,相关票据、证据都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出现涉及诉讼时举证不能的问题。本案中如果绿洲装饰公司能够提举其余300米是另找其他人制作的相关证据,就能起到扭转大局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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