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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环境之变的对策

企业报道  2015-12-11 10:42:08 阅读:

  环境规制的目的是改善环境绩效,但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成本。特别是不同国家间环境标准的差异,使得跨国企业面临着不平衡的规制负担。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又利用环境保护来制造技术壁垒,从而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环境规制带来的多方博弈,致使企业采取不同的应对模式。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建立真正共赢的环境规制制度。

  一、环境规制的类型

  按照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方式不同可以把环境规制分为命令型和激励型两种。

  1.命令型环境规制

  通过强制手段直接影响企业相关的环保和排污制度,包括建立和实施法律或行政命令来规定企业必须遵守的环境指标、技术。其主要特征是企业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否则会受到法律或行政的处罚。

  2.激励型环境规制

  即以市场为基础来设立环境规制制度。借助市场信号来引导企业的行为,比如实施产品税以影响不同环保等级产品的价格,缴纳排污税等。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具有一定的自由,根据自身的条件来选择最经济有效的经营方式。

  另外,还可以通过非正式手段来进行环境规制,比如环境管理认证与审计、生态标签、环境协议等。非正式环境规制建立在企业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但是,随着消费者环境意识以及正式规制约束力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非正式环境规制,其作用也逐渐显露出来。

  二、环境规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传统经济学认为,环境规制将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使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经营成本。例如,环境规制要求企业分配人力或资金资源用于降低污染,对企业来说这是非生产性投入;为了引入污染控制技术还可能需要降低生产流程的效率;而且,环境规制可能使能源价格上涨,使企业实际投资数量减少。因此,一些受环境规制影响较大的产业纷纷反对政府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

  但是,迈克尔·波特认为: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被规制企业创新, 产生效率收益,相对于不受规制的企业, 这可能会导致绝对竞争优势。相对于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外竞争者而言, 环境规制通过刺激创新可对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产生正面影响。波特将日本与德国企业的生产率绩效视为是环境规制不会伤害竞争力的强有力证据。这些国家实施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相关创新,且有充分的经验证据表明污染治理支出与环境技术专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在环境规制的约束下,企业的自觉环保意识和环保远见有效带动了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而这种创新能力为企业带来了可持续的竞争力。虽然有人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至少说明环境规制对于企业并非完全不利的。况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关税壁垒的作用越来越小,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采取贸易限制措施,通过技术壁垒来制造进口障碍,抵制那些由于环境标准低而生产成本低的国家的商品,以保护本国的民族产业和国家利益。可见,在环境规制方面,政府和企业也并非是完全对立的。

  三、企业对政府环境规制的反应

  1.企业应对政府规制的反应类型

  有研究者把企业对政府规制的反应分为显性反应和隐性反应,前者通过市场发生作用,后者则相反。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反应又可分为良性反应和不良反应。综合起来,企业对政府规制的反应可分为以下四种:

  (1)良性显性反应

  比如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导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合理配置工作,满足政府和市场需求。

  (2)良性隐性反应

  比如与政府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改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热心公益事业。

  (3)不良显性反应

  比如故意制造不良产品或服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操纵市场物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4)不良隐性反应

  比如与政府规制部门勾结,通过不良寻租来危害社会利益,运用散布谣言等非经济手段来对抗政府规制措施。

  2.企业对环境规制的应对模式

  前述四种反应类型同样适合于环境规制,其中前两者为积极模式,后两者为消极模式。

  (1)积极反应模式

  第一,末端治理模式。在不改变企业原有产品结构和生产流程的基础上,增加污染处理这一环节,安装环保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进行处理,以达到政府规定标准。如果企业生产各方面正常,污染处理技术成熟,设备易购,都可以采用末端治理模式,这样既可以把排污降到政府标准以下,又能避免企业生产受到大的影响。

  第二,技术改造模式。在不改变企业原有产品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进生产流程中产生污染的各个环节,使得生产中原材料的利用率更高,而产生的污染更小,以达到政府规定标准。这要求企业对老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并把更新改造过程与提高效率和效益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机会捕捉与持续发展模式。把环境与经营目标进行最佳融合,不把环境规制看作为约束而看作为机遇。站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握产业发展的新导向,及时调整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生产和产品进行层次提升。尤其是要加大企业科技投入,不仅要降低污染,还要引导消费,占领市场。环境保护已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消极反应模式

  第一,应付模式。企业采取环境管理措施的目的就是应付环境规制的基本要求。如果政府没有强制,就不会主动采取环境措施。甚至在政府监管部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非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转移模式。迫于环境规制的压力,企业利用不同区域间在环境政策法规方面所存在的差异,通过转移生产地点或者是转移污染物的方式以逃避制裁。比如对外投资设厂,把污染严重的制造车间转移到一些对污染控制不严的国家和地区;或者通过贸易把垃圾和污染物转移到其它国家和地区。我国许多地方出现的洋垃圾就属于污染的贸易转移,应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

  第三,退出模式。多为重污染企业,而且这些企业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也低,污染治理无望,只能选择退出。选择退出的企业表现出明显的行业性特征,即与所在行业有很大的相关性,而与地域关系不大。我国很多的地方性造纸厂、化肥厂都属于此类。

  四、政府对企业应对模式的引导

  1.建立经济补偿制度

  以部分弥补由于环境规制导致的成本上升,防止企业采用消极应对模式。主要的经济补偿为直接针对污染治理行为的补贴,还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和优惠贷款等。但是很多人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害怕当污染者认识到其行为对管理当局的影响后,补贴制度会使企业在一开始就生产更多的污染变得有利可图。因此,经济补偿政策应与其他环境规制政策配合使用,同时还要加强经济、社会政策与环境政策的配合。

  2.建立企业支持制度

  帮助企业克服在人员、资金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经济与非经济约束。包括:建立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向企业提供有关污染治理或清洁生产方式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企业提高环境意识及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环保基金或改革完善环保投融资制度,提供企业经营者参与环境政策制定的途径等。

  3.完善环境规制制度

  环境规制体制缺陷的直接后果是规制机构缺乏监督处罚能力,从而增加企业的环境投机行为,还会出现规制机构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勾结。完善环境规制制度的重点是改善监督能力,包括:及时公布企业污染情况或为企业定级,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和舆论的监督能力;建立激励型环境规制,为企业提供参与机会,提高企业服从规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工业生态园,提高废品利用率;对污染企业施加法律压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监督污染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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