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讨论了代建制的概念、起源及其作用,分析了我国代建制应用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代建制企业面临的挑战,并对在代建制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之道进行了重点探讨。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对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始于美国,至今已经历了百年发展,正成为投资建设项目的国际通行做法。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年会报告,世界各国采用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比例已达到30%以上,美国、加拿大等国更是达到60%-85%。三年前,我国开始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推行代建制,目前正在由起步探索阶段进入完善推广阶段。
代建制条件下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企业:一是代建企业,二是施工企业。随着代建制的引入,代建企业从无到有介入建设项目产业链,施工企业则进一步趋向建设项目产业链下游。在这一过程中,对代建企业和施工企业而言,不仅会暴露更多的传统缺陷和现实弊病,更会带来全新的市场冲击和管理挑战。
一、代建企业的先天缺陷
同国外成熟代建企业相比,我国的代建企业还存在一系列尚需解决的先天缺陷。
1.代建企业与建设单位尚未解决风险划分问题。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企业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自身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然而,由于代建制在我国尚未成为法定制度,所以建设单位只能转移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风险仍需由建设单位承担。于是,一方面,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部门作为委托人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功能缺陷方面的投诉;另一方面,委托人又会因为无法有效转移风险,而通过压低代建费以应对潜在的责任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取费有限的代建企业,必然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进而演化出各种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不良状况,从而使代建制的健康发展陷入一种无法自然摆脱的恶性循环。
2.代建企业与监理企业存在职能重叠。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按照这些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而在代建制条件下,代建企业同样需要承担上述权利与义务。由于两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相对封闭性,对于多数政府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与监理企业出现了并存状态,不仅提高了中间服务环节的费用支出,而且增加了内耗、降低了管理效率。
3.代建企业存在显著的项目前期风险。对于多数政府建设项目而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是难度最大的两项前期准备工作。在传统的工程自营模式下,政府往往依靠行政力量,特别是相关政策的适时制定和调整来保证工作进度;而在代建制模式下,则要由代建企业来完成这些工作——在失去了行政力量和政策依托的不利条件下,代建企业往往举步维艰,不仅会提高工程费用和投资预算,还可能延误工程进度。
4.代建企业的体制性缺陷突出,规范化程度低。我国的代建企业大都衍生于政府部门,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权责不清的特征依然显著。同时,代建制的实施依托于行政推动,而不是成熟、规范、有效竞争的代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代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会演化为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代建企业的市场竞争和自然整合。
5.代建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我国目前的代建行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建筑专业水平较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可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严重不足,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更是稀缺。另外,我国代建企业的组织结构往往不合理,考核机制缺位,培训经费匮乏,尚未形成高素质从业人员的遴选、培训和激励机制。
二、代建制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现实挑战
代建制条件下,施工企业将面临成本费用、市场竞争、管理强度等全方位的挑战:
1.施工企业的市场对接面增多,成本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传统体制下施工企业公关的重点是相关政府部门;而在代建制条件下,代建企业成为政府的授权主体,施工企业必须有效对接代建企业。尽管推行代建制的主观愿望之一是要削减直至消除政府权力在投资建设领域的寻租空间,但在目前的社会体制和人文背景下,相关政府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力将长期存在。因此,施工企业市场对接必然要兼顾政府和代建企业,需要考虑的细部环节增多,交易成本和难度必然增大。
2.施工企业的竞标烈度加剧。按照目前代建制的运行规定,代建企业由政府通过招投标选择,并与之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制公司的收益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代建管理费,约占工程投资总额即标价的0.8%-2.0%;另一部分是投资节约额的分成,约占节约额的30%-50%。代建企业本身是市场竞争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是其天然的追求目标。如果说压低标价是代建企业获得盈利机会的前提,则压低工程费用才是代建企业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可见,在代建制条件下,施工承包的招投标过程价格竞争将更趋剧烈,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萎缩。
3.施工企业外部管理刚性提高,内部经营弹性降低。由于代建企业是商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多是专业技术与管理方面的专家里手,并且项目投资的控制效果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因此代建企业必然会严格施工过程控制、严格决算封顶制度,提高预算约束刚性,传统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下施工企业通过中间过程变更、预算调整等手段增加收入的经营方式将失去弹性空间。
三、代建制条件下企业竞争力提升方略
1.基于代建制的精髓——建设项目管理的集成化、全过程化,整合项目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建设项目从形式到内容都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建设周期越来越短,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和管理也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借助专业机构现代化的技术、科学的管理以及长期积累的经验,为其提供集经济、技术、管理、设计、施工等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集成化、全过程化的工程服务,从而保证建设质量并提高投资效益。因此,代建制条件下,代建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将服务的集成化、全过程化管理作为其指导思想和发展趋势。
所谓项目管理集成化和全过程化,就是利用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对项目相关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合理调配各方资源投放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现项目管理效益的最大化。项目全程集成管理包括了两个层次的集成:
一是以代建企业的管理数据库和施工企业的工程数据库为基础,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交工、评估等的业务集成;
二是以建设单位的工程目标为基础,围绕进度、费用、资源、质量实现管理集成。项目全程集成管理有助于突破各环节业务分散运作的现状,将局部风险和收益分担于项目全程,缓解代建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整合各种专业资源和力量,形成专业领域宽、业务范围广、价值挖掘能力强、市场适应性突出的核心竞争力,加速与国际同行的接轨。
2.在整合代建制条件下企业资源的基础上,还需分别就代建企业和施工企业竞争力不足的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对正处于起步期的代建企业而言,要着重推进如下五大改进。
(1)改变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我国的代建企业大多业务比较单一,局限于工程现场管理以及周边矛盾协调,而在技术方案设计以及直接的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则显著不足。近年来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非政府投资主体对投资利润率更为敏感,对建设过程的控制也更严格。因此代建企业必须要针对服务对象的变化,有计划地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管理范围和服务层次,以区别于低层次、低技术含量的工程监理,形成更强的客户综合服务能力。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资信度。首先,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合伙制、股份制等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治理结构完善,规范企业行为。其次,应恪守诚信原则,本着对使用者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保证建设方的根本利益。此外,应全面发展工程代建行业,在业内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价机制,对不同代建企业的质量、安全、资质、信用、技术、管理、诚信等核心指标通过信息库对外公示,为建设单位选择代建企业提供有效的依据。
(3)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塑造“智力服务业”属性。要想开展全程集成的项目管理,代建企业必须要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并勇于承担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的管理团队,因此,需要把项目全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和出发点。代建企业应制订中长期的人才培训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在外语能力、工程建设经验、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市场开拓、交易谈判、职业道德和国际惯例等方面开展培训,并通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取长补短。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对重要岗位和骨干人员的薪酬水平要敢于突破,积极探索知识要素参与分配以及技术和管理入股的激励机制。另外,代建企业应积极整合社会人才资源,重视专家网络和人才库的建设,为企业拓展业务和参与竞争提供坚实后盾。
(4)以管理信息化为目标,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目前发达国家的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已经在项目管理中普遍运用了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了项目管理的网络化和虚拟化。同时,不少项目管理公司为了提升公司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咨询服务的个性化程度,还投入大量资金从事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工作。尽管管理信息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但由于我国代建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所以在目前条件下盲目引进信息化管理还为时尚早,优先完善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体系才是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应首先做好如下三个环节:一是引入一套精准的运营管理体系;二是为管理体系提供必须的资源保障;三是不断将运行结果对照目标,确定持续改进的措施。
(5)引入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代建企业必须向项目单位提出履约承诺,并将这一条列为受托承建政府工程项目的准入条件。同时,应在政府投资和代建企业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合并单列为工程保险费,以保障工程风险能得以有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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