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我国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并成立了由22个部委参加的专门领导小组。据悉,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今年两会上,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也是代表、委员们重点关注和议论的热点话题。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中国大地强劲刮起。
商业贿赂成潜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业贿赂这一负面现象应运而生,并且蔓延开来,形成一种新的腐败行为。近年来,中央加大了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2006年我国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并成立了由22个部委参加的专门领导小组。据悉,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
随着一些企业巨头商业贿赂事件的曝光,商业贿赂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典型的如“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美国德普事件”、“香港谢瑞麟父子回扣事件”等等。而这些案件都是在国外查处并处罚的。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查证,美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该公司产品,从中牟利200万美元。德普公司因此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德普回扣门”案一经媒体曝光,便引起了世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几乎渗透到我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旅游车拉客的“回报”,到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再到患者给医生的“红包”、工程项目承包方向官员的行贿等等。据商务部的统计数字,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左右。这种以回扣获取机会的现象似乎已经成为“社会认可的潜规则”。妨害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专家指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腐败源。潜规则支配下的经济会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同时,商业贿赂无不伴随着相关产业领域行政人员的权力寻租,从而导致社会经济也趋向于披着市场经济外衣的“关系网经济”。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破坏交易规则,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犯罪现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打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而这最终损害的无疑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是,商业贿赂妨害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位企业老总曾经无奈地表示,当商业贿赂成为普遍现象,企业会选择屈从,以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机会和份额。
由于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行为双方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方在场;由于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因此隐瞒性较强;不仅几乎所有操作都是秘密进行,而且为“贿赂”披上了合法“商业”外衣,在潜规则的运作中,很难被发现和取证。商业贿赂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了普遍性,给这类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难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大案要案比例高、发案行业领域集中、受贿犯罪主体很多是握有一定权力的重要岗位的人员、犯罪手段隐蔽、窝案串案现象突出等五个特点。
亟待完善法制
建立长效机制
有专家认为,虽然2006年政府痛下决心多部委严打,但整饬商业贿赂的长效结果,似乎还要看立法的完善、执行的有效等关键因素。
其实,我国对于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似乎并不缺失。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专家指出,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有关的立法体系仍然存在很大缺陷。
我国现行的各有关法律法规分散,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有关部门的执法障碍。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不合理,使得实践中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也使得各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尽相同,查处商业贿赂的尺度不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据了解,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这些领域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因为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审批或决策权力,这就为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场所。
因此,专家指出,要有效地遏止商业贿赂,达到杀一儆百和以儆效尤的目的就必须探索长效机制。特别是一些可能滋生权力腐败的领域,更需要独立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刚性制度,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同时打破行业垄断,把经济资源交由市场配置,铲除官商勾结的土壤,强力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这样的制度化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才可能是长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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