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5)年10月7日发布第88/2015/ND-CP号公告以增修政府2013年8月22日第95/2013/ND-CP号公告,新增违反劳动法行政之处分规定,其中对于不缴交工会会费之雇主,处以下列行政处分:
一、 凡有下列任一违反行为的雇主,于製作违反纪录时处以相当应缴工会费总额之12%至15%罚款,惟最多不超过7,500万越盾(目前官价?率1美元兑换21,890越盾):
(一) 延迟缴交工会会费者;
(二) 缴交之工会会费与规定额度不符者;
(三) 应缴交工会会费与劳工人数不符者。
二、 对于未缴交全部劳工人数之应缴工会会费,处以相当应缴工会会费总额之18%至20%,惟最多不超过7,500万越盾。
雇主应于接获处分决定书起最迟30天内,如数补缴未缴工会会费、缴交不足金额或缴交延迟金额及相关衍生利息,该缴交利息计算将按照于公告处分当时之国家商业银行所公布活期存款最高利率。
上述第88/2015/ND-CP号公告第本年11月2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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