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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员工劳动合同解除

企业报道  2015-10-30 14:33:46 阅读:

  问:我公司有一名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公司同意该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失,对公司进行赔偿,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和培训费用。该员工不同意,强调《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同意进行任何赔偿就离开了公司。请问,这样做对吗?

  答:这是对《劳动法》的片面理解。和谐社会要求每个成员遵守法律,但是不能只要求法律保护自身权利,而不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市场经济鼓励人才流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才的流动可以随心所欲,国家鼓励和保护的是人才的“合法有序”流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劳动者既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也有在履行一定义务之后,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而且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遗憾的是,这名员工只履行《劳动法》中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义务,却没有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断,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许多权利,比如辞职的权利,有些人就误以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辞职必须无条件批准,否则就拔脚走人。其实这是对辞职权利的一种误解。法律在规定劳动者有辞职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劳动者单方面的辞职、约定的服务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以及就培训、住房等达成的各项协议,辞职者只有完全按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真正享受辞职的权利,如果滥用权利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全面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牶“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招收录用费、培训费,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这名员工的行为既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依法赔偿公司培训费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律师提醒:对于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想法的诸位,应该认真权衡一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要赔偿多少费用,是否愿意或者能够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承担的,应当选择放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法提前解除合同,包括:1.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尽量协商相关事项;2.在通知期内保持正常上下班不得旷工;3.积极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使公司和个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4.依法重新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护双方的权利,不留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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