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颍,原名丁载臣,一位闻名海峡两岸的台湾文化名人,此前作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曾经拥有该公司85%的股权。在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证据面前,安徽省宿州市商务局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关于同意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安徽省砀山县工商局进行了新的工商登记,丁颍由此失去了自己在元通公司的全部股权。但事情并未就此完结,种种材料也暗示着——
2006年7月14日,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宿州市商务局送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被告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的宿外经贸资200451号《关于同意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
事情缘何而起呢?原来早在2000年4月,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砀山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皖台合资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湾蓝灯公司董事长丁载臣担任元通公司董事长,安徽元亨公司董事长闫龙林担任元通公司总经理。
2004年8月,元通公司总经理闫龙林等人提供一系列证据,认为台湾蓝灯公司及丁载臣并未实际入资,也已经自愿放弃在元通公司内的所有权益,因此申请将元通公司由皖台合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此后,安徽省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后并入宿州市商务局)对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申请进行批复:“一、同意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合资乙方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合资公司,原合资甲方安徽省砀山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合资公司全部股权,承接原合资公司的债权债务。二、安徽省砀山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签署的合资经营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自本批复之日起终止执行。”
在这个批复的直接作用下,元通公司从工商部门顺利地办理了相关手续,丁载臣和台湾蓝灯公司从元通公司出局。
当蓝灯公司将宿州市商务局告上法庭之后,宿州市商务局和涉案第三人元通公司都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蓝灯公司的代理人冯东来则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的诸多疑点,更使得案件充满了种种悬念。
一份早产的申明
在宿州市商务局和安徽元通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都有一份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这份落款为2000年2月22日,并且盖有蓝灯公司公章与“丁颍载臣”印章的声明中这样写道:“我是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载臣,我公司在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是安徽省砀山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闫龙林经手从公司和朋友处为我借的款,并以我的名义注册的,不是我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投资,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我和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享受任何股权和分红,但也不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
蓝灯公司代理人冯东来表示,这份声明的造假是显而易见的。他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皖)名称预核外字(2000)第33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两个投资人投资200万美元,在砀山县设立的合资企业(台资)企业名称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0年10月16日”。
冯东来表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0年4月17日才被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早在2000年2月22日却在丁载臣与闫龙林签订的声明中出现了,这样的声明除了是伪造的,谁还能有更合理的解释?否则是谁有这样的“先见之明”呢?
在冯东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还有多份证明丁载臣入资的材料:2000年9月4日一份收据显示“丁载臣交来现金叁拾万元整”;2000年9月7日一份收据显示“丁载臣转来现金壹佰叁拾万元”;2000年9月5日的银行汇票上显示丁载臣向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壹佰壹拾伍万元;2000年9月21日的银行汇票显示丁载臣向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转投资股金壹佰零叁万元”;2001年8月6日的银行汇票显示丁载臣向元通公司汇入壹佰壹拾万元整;2002年4月9日的银行汇票又显示丁载臣向元通公司支付“投资款”伍拾万元整。
冯东来表示,如果丁载臣早在2000年2月22日就已经声明元通公司不是自己的真实投资、不享受任何股权和分红,那么此后从2000年9月4日到2002年4月9日他还往元通公司投入了数百万元资金又是为什么?试问,谁会做这样的傻事呢?
一枚荒唐的私章
冯东来向记者表示,在此案的很多材料中都出现了一枚“丁颍载臣”的印章,这枚印章不但可笑,也让人可以容易地发现其中的问题。丁颍原名丁载臣,在1998年12月26日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砀山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上,第一次出现丁颍的私人印章“丁载臣印”,而在1999年6月22日、2000年9月4日丁颍给闫龙林的法人委托书和2000年9月15日丁颍给闫龙林的一份便笺上,则出现了“丁颍载臣”的印章。
冯东来拿出一张丁颍的名片,丁颍的名字旁边有小写的“载臣”二字。冯东来说,稍微有一点文化常识的人都不可能犯这样低劣的错误,更何况丁先生这样海峡两岸知名的文化人士,如果有这么一枚把笔名和姓名刻在一起的印章,早被人嘲笑死了。这只能说明有人伪造了这么一枚印章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只可惜这个造假的人缺少简单的文化常识,才露出了这么明显的破绽。
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远在台湾的丁颍,问其是否有过这样一枚“丁颖载臣”的印章,丁颍对其进行了坚决否认,表明自己不可能无知到这种地步。
二枚互补的公章
一个企业正常情况下只应该有一枚合法的公章,如果由有关部门换发公章,那么原有的公章也一定会被收回,绝不可能出现两枚公章交叉使用的情况。而冯东来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元通公司确实有两枚公章在不同时间段交叉使用。
据元通公司董事刘殿奎介绍,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启用过两枚公章,开始的一枚不带企业编码,后期使用的带有企业编码。在宿州市商务局向法院提供的举证材料中,有一份元通公司发给丁载臣的催告通知,这份落款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的催告通知上盖着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公章上有着清晰的企业编码。由这份材料可以判断,元通公司最晚也已于上述时间启用了带有企业编码的公章。但是在此后的2004年10月9日,元通公司向宿州市工商局打的一份申请报告中,落款处盖的又是不带企业编码的公章。
两枚公章交替使用的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冯东来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显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8月3日召开股东会议后,在一系列决议报告上的公章使用情况更为蹊跷,在当天的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委托书3份文件上,加盖的是不带企业编码的公章,而同日的股东会议纪要和债权债务承继情况说明两份文件上,加盖的又是带有企业编码的公章。
同一家公司为什么会有两枚公章?这两枚公章为何又在交替使用?现在这一切还都是一个谜,但其中存在明显问题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三份矛盾的审计
在宿州市商务局和元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安徽阜阳联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8月31日出具的阜联会字2004065号审计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联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是“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时申请注册资本为140万美元,根据有关章程及1998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出资120万美元,安徽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出资20万美元。公司账面反映甲方出资400万元人民币,丁载臣出资40万元人民币,按照丁载臣签署的委托书和声明,甲方及丁载臣不享受任何股权和分红,也不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现公司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原所有投资变更为国内自然人出资”。
蓝灯公司代理人冯东来认为联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有文章。他向法庭提供的材料显示,安徽阜阳联城会计师事务所在2004年8月31日一共为元通公司出具了3份审计报告,其中一份《对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审计报告》的编号为阜联会字2004065号,另一份《对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审计报告》编号则又变成了阜联会字2004067号。此外,编号同为阜联会字2004065号的文件又有两份,另一份则变成了《审计报告》。即使在这两份同一天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为《对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审计报告》上,内容也有出入。如对台湾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065号审计报告上称是“已由阜南众成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而067号审计报告上则变成了“已由砀山公正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冯东来还特意指出了几份报告上会计师签名上的疑点,几份审计报告虽然都由相同的两名会计师签名盖章,但笔迹差异明显,065号文件上的签名为同一个人的笔迹,067号文件上的签名则为另外一个人的笔迹。
冯东来就此质问,为什么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天时间内为元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3份报告会存在这么多显而易见的矛盾?同一个编号的文件有两份不同的内容,同为《对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审计报告》为什么又会有两个不同的编号及版本?
蓝灯公司代理人冯东来和元通公司董事刘殿奎表示,对这样些显而易见的证据瑕疵,宿州市商务局却给予认可并以此作出行政决定,只是把关不严还是有其它原因呢?蓝灯公司方面将要求有关部门针对此案中的诸多疑点进行彻查,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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