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的储户段先生发现,工商银行的储蓄所受理的“通知存款”业务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日,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少支付自己利息100多元,并拒绝返还,因此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每年计息都是按照360天计算的。而且这一问题也同样存在于活期储蓄业务当中。
31日不计息,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肯定是银行得利,他们向外贷款可是一天是一天,但此前发生类似纠纷的时候,来自银行方面的解释是:根据196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利息计算的通知,1年有360个计息日,不论大月、小月,还是只有28天的2月,银行每月都按30个计息日计算。这也就是说,尽管你可以认为“每月31日不计息”是银行在搞欺诈或者是霸王条款什么的,但银行是在执行规定。换一种说法就是,他们不过是在替中国人民银行受过而已。而这种垄断行业“替政府受过”的情况还绝对不是个别现象。
10月31日的《京华时报》报道,“我向网通交月租费,就像到饭馆吃饭,给饭钱的同时还要付占座费,这很滑稽。”10月30日,市民张某起诉网通北京公司要求取消月租费一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张某用比喻的方式形容月租费的不合理。但网通代理人说:“你显然告错人了,如果你有意见,可以打行政官司。”再比方,前一阶段甘肃省消协质疑高额退票费,他们得到的回应就是如此。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航收取退票费是由民航部门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收取的;兰州铁路局则说是在执行铁道部的规定。并建议甘肃省消协直接向铁道部发出建议;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念的也是同一本经,他们有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看看,这些“运老大”虽然收取了旅客的高额退票费,但哪一家不都是在“替政府受过”呢?
现在几乎凡是涉及垄断部门的事,只要公众提出了质疑,那些垄断部门就会一脸委屈地告诉你,他们是在执行国家规定,甚至建议你去“打行政官司”。事实上,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有些不合理的文件确实是客观存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不合理的地方就应改,如此看来,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应尽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