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近日联合公布相关《意见》,要求南京市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调整好劳动关系,以便与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衔接。针对一些外地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工龄归零”等现象,《意见》明确,年底前,改革改制企业裁员要首先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原国企职工到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工龄要合并计算。
根据该《意见》,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后建立的新企业需要裁减人员的,要先向市劳动部门报送裁员计划,经办理裁员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裁员。2008年1月1日后需要裁减人员的,则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年底前,完成改革改制建立的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批量劳动关系调整、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制定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另外,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企业改革改制时,符合托管条件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职工,新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职工本人意愿或法定情形等原因,新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原国有企业职工改革改制后进入新企业工作的,除本人已领取国企改革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外,职工在新企业连续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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