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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企业报道  2015-09-01 10:14:27 阅读:

  《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各类解读法律条款的出版物层出不穷,认真阅读对照后发现大部分都是专家们的学理解释,而且彼此存在很大差异,只能说是一家之言,并不是权威的解释,因此亟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模糊之处加以明确,以免用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导致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最终造成对劳动者的损害和用人单位的负面影响。

  根据实际工作的体会,要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仅仅是合同期限的延续呢还是所有法律条款都继续有效?假如《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明显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甚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是否也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行为,且同时符合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诸如“用人单位随时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调整相应的工资”,这类在《劳动合同法》中被界定为无效条款的,是否也应“继续履行”抑或应当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需要实施细则作出明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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