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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好旅游资源

企业报道  2015-08-28 08:24:21 阅读:
核心提示: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的等级、类型、特征、开发利用条件差异很大,决定了旅游资源管理不能搞单一模式,必须依据旅游资源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管理。本文以四川省为例,对几种旅游资源管理模式的优劣进行评析。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的等级、类型、特征、开发利用条件差异很大,决定了旅游资源管理不能搞单一模式,必须依据旅游资源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管理。本文以四川省为例,对几种旅游资源管理模式的优劣进行评析。

  一、国有国营模式

  这是一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旅游资源管理模式。对于以保护为首要目的,具备国家级同时又具有显著唯一性特征的景区(如世界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际地质公园等),应该坚持国有国营的经营管理体制,不能整体出让景区经营权。即使考虑到旅游发展的需要,也只能是部分经营性项目(如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等)的特许经营或在坚持国有股占主体下的股份合作经营。因为根据现行法规,以保护为首要目的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遗产类资源在文化价值上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其首要目的是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遗产类资源管理是文化事务,是“保护”与“展示”,遗产事业的使命与遗产管理制度的非盈利性质,决定了遗产类旅游资源不能“国有民营”,只能国家专营。四川省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旅游区和一些规模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原则上隶属于市州管辖,可设立正县级景区管理局,赋予其正县级单位的行政权利,按照机构精干和精简的原则设立相关的机构,机构设置不必小而全,可按需要确定机构和编制,以少而精为宜。一些规模较小的高等级、高品味的旅游景区,可隶属于市州或县区管辖,设立副县或正科级景区管理处,赋予其副县、正科级单位行政职权。不宜设立具有行政职能的景区管理局、处的旅游景区,应建立能够体现管理主体权责和多方利益的管理委员会,以实行统一管理。四川省九寨沟景区管理局、都江堰景区管理局等遗产类旅游资源多是实行这种旅游管理体制。

  这一旅游资源管理模式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兼具行政管理职能,对于贯彻法律法规、体现政府意图、加强资源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一些体制性障碍和弊端:一是政府可能将景区作为摇钱树。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地区,景区是政府的财政来源,不可能拿更多的景区收入用来对景区的保护和开发。二是在经营管理上,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人真正对景区的经营效益负责,导致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或内部消耗,或成为接待景区。三是政事不分、事企不分。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景区管理局既管理又经营,导致各级各部门对景区旅游经营管理评头论足,影响干扰景区经营管理活动,导致管理者和经营者无所适从,唯“上”是从。

  二、股份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近年来四川省在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创新中探索出来的一条道路。一种是海螺沟模式,另一种是峨眉山模式。

  海螺沟模式是未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既有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也有混合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海螺沟和卧龙中华大熊猫园是这一模式的两个典型代表。海螺沟1998年经四川省政府批准,由四川省交通厅与甘孜州分别占75%和25%的股份,合作成立贡嘎山现代冰川有限公司,负责对海螺沟风景区进行开发、经营。卧龙中华大熊猫园2001年经四川省政府和国家林业部批准,卧龙管理局与上市公司山东鲁能分别占45%和55%的股份,成立卧龙大熊猫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经营开发卧龙大熊猫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通过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当地政府在获得长期收益保障的同时,解决了开发资金不足和市场开拓无力的困难局面,有力地推动了景区的开发和发展。

  峨眉山模式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作为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县级政府职能,相对独立地全权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事务。1996年下半年,由峨眉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独家发起,以其所属的客运索道、旅游宾馆、峨眉山国际旅行社、峨眉山水电站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峨眉山景区门票收入为出资,成立峨眉山旅游股份制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公司于1997年10月经国家证监会批准上市,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1866万股,其中,景区管委会6000万股(由景区内的两条索道和50%的景区门票收益构成),社会公众流通股4000万股,其余股份由峨眉山景区的另一法人股东持有(该股东为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下属的红珠山宾馆)。因此,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作为代表政府对景区行使管理权的实体机构,在股份公司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根据1997年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签订的《关于委托经营游山门票的协议》,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委托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峨眉山风景旅游资源进行独家开发经营。

  上市公司经营模式能够迅速募集巨额资金为景区发展服务,能够将现代企业经营机制引入景区经营,能够促进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托证券市场、运作市场机制,对大型风景名胜旅游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一种有效方式,是“旅游资源+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的结果。

  三、国有民营模式

  以四川省雅安碧峰峡模式为代表的一般风景类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模式便是国有民营模式。所谓碧峰峡旅游开发模式,就是在坚持旅游资源国家所有、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在一个旅游景区内,经政府统一规划(或政府审批规划)后,把经营开发权剥离出来,通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协议,授权投资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期限内(一般是30年至50年)的开发建设权、经营管理权及其收益权,其核心是“国家所有、政府监管、企业经营”。这种模式实现了国有资源与企业资本的优化组合,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为充足的资本和现代企业管理手段打造旅游品牌创造了条件,从而找到了地方发展、企业创利、百姓致富的有效结合点,使景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和谐统一。

  碧峰峡模式是由国家所有、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的有效投资模式;是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生态开发模式。有效投资模式是碧峰峡模式的前提。即指在一个独立的旅游区域内,投资总规模与实现达到该区域的游客总需求量(总消费量)之间适宜的比例关系。如果投资总规模大于游客总需求,则必将形成剩余投资,会使一部分投资资本无法收回,进而产生内部恶性竞争,对环境造成肆意破坏等问题。如果投资总规模小于游客总需求,则必将形成投资“饥渴”,部分游客需求得不到满足,进而降低旅游区服务质量。要保证投资总规模与游客总需求之间适宜的比例关系,必须具有三个保证:首先,实现旅游区的三权分离。即旅游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旅游区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当地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拥有旅游区的管理权,旅游区内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者和开发者对旅游区行使经营权和收益权。其次,三方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但不相互干预。国家作为旅游区的最终所有者,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税收、金融劳动环保等政策来指导旅游区开发和管理;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包括国家各级各类主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它除了可通过成立旅游区管委会并对旅游区日常经营管理代表所有者进行监督;同时可通过各种行政、立法、公安、税收、规划、环保、物价、计量、工商、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对旅游区进行直接和间接调控。企业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及日常管理者,负责旅游区规划投资建设、日常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保证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向社会提供优秀的旅游产品。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三者之间通过法律协议来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但不相互干预。最后,由单一法人企业对旅游区实行整体控制,保证经营管理的一致性。由一家或几家企业共同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来管理旅游风景区,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被证明是一条有效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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