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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输欧纺织品监控办法的制定

企业报道  2015-08-26 09:04:59 阅读:

  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维护过渡期内对欧纺织品出口的平稳发展,商务部近年出台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

  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双方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10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商务部对企业出口至欧盟27个成员国的8个类别纺织品(输欧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115类)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对出口8类纺织品的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出口许可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

  按照监控办法,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这8类纺织品前,须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监控办法同时规定,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许可证,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许可证以及核查期内许可证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许可证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企业,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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