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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股金与转让前的股利由谁给付

企业报道  2015-08-26 09:03:16 阅读:

  案例:

  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现向公司主张归还股金与转让前的红利,股东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件。

  1999年9月13日,李某出资30000元成为某设备公司的股东,2002年2月7日增资11000元扩股至41000元。2004年3月21日李某申请将所持股份转让,并在转股申请表中签字,由股东刘某认购11000元,王某认购30000元,后设备公司变更了股东出资证明书。不久前,李某诉至法院,称其2001年成为设备公司的股东,2004年3月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股东,但设备公司一直不归还股金及分红,故请求法院判令设备公司归还其股金41000元,给付2003年的股利9900元,赔偿利息损失50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李某将股份转让,应由受让人承担给付股金的责任,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且李某已经将股份转让,无权请求分配股利,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李某承认股份已实际转让,但称股份转让是通过设备公司办理的,并不知道认购人。设备公司提交了2003年个人出资股利明细表,表中载明李某在2003年的应发股利扣除应纳税金,数额为7353.76元。双方均认可设备公司应在2004年1月30日给付李某2003年股利7353.76元。

  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北京市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该设备公司的股东期间,有权要求公司分配红利。李某虽然已经将股份转让,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也将股份转让前的红利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故李某对股份转让前的红利仍享有分配请求权。设备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故李某无权基于股权转让关系直接请求设备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设备公司未按时给付李某红利,应当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判决设备公司给付李某股利7353.76元,赔偿利息损失7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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