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们是一家装潢公司,前些天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我们做过的一个工程发包方把我们告了,主要证据就是一份法院委托鉴定的报告,鉴定报告中表明工程质量有问题,可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工程鉴定这回事,我们不同意这个鉴定结论。请问,我们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吗?
答: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程序的启动有多种途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案件的专门问题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但是,每种鉴定的效力却有不同。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表明,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鉴定的效力很低。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不违反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效力应当被认可。
对于案件的专门问题,法院有权决定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如果没有法定的鉴定部门的,法院可以指定经合法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应认定其效力,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时,法院应准许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在你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中,证据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是会依据此鉴定结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你对这份鉴定结论有异议,就必须提出至少有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任何证据,否则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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