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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外国企业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报道  2015-08-07 10:39:48 阅读:
核心提示:自由的市场交易原则。在美国,企业是否有并购需要以及并购对象的选择与并购行为的实施,完全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为谋取竞争优势和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市场行为。企业并购是一种自由的市场交易活动,由买卖双方通过自由谈判的公正交易达成,原则上政府对企业并购不加干预。

  一 美国企业并购的法律环境

  美国企业并购的法律环境可以概括为:一个总原则、三项基本法律和适当限制。

  一个总原则:自由的市场交易原则。在美国,企业是否有并购需要以及并购对象的选择与并购行为的实施,完全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为谋取竞争优势和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市场行为。企业并购是一种自由的市场交易活动,由买卖双方通过自由谈判的公正交易达成,原则上政府对企业并购不加干预。

  三项基本法律:在并购活动中,企业应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是《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法》等,这些法律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基本规则。

  适当限制:自由的市场交易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并购是完全自由放任的,政府也通过法律对某些并购作适当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一是对政府管制的行业,企业并购要经政府审批;二是对上市公司由于涉及到股票市场和公众投资者利益,规定其向汇券交易委员会(SEC)报告,并履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政府对大的企业并购要实施反垄断审查,确保企业并购活动不妨碍自由、公平的竞争;四是对外国企业并购美国国防军工企业的,要经政府审批。政府的法律形式的适当限制,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以及国家安全等。具体而言,美国对外资的限制主要有:1.完全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明确禁止外资介入,主要针对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和利用、国内水路运输。2.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介入,主要针对电信、广播等部门。3.对外国投资实行对等原则,主要是油气管道、铁路、矿产采掘等行业。4.对水力发电、某些地区的水产业和航运业实施特殊限制。

  二 美国企业并购的一般程序

  1.接触和谈判。大多数企业并购开始接触和谈判是秘密进行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公司雇员、客户、银行带来不利影响,避免公司股票在股市上波动,也有利于双方敞开谈判。但要在签订并购意向书或达成实质性条款时,遵照法律规定向SEC报告时公开。

  2.签订保密协议。双方在谈判时先签订保密协议,具体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公开;什么人才能知悉这类信息;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信息等。签订保密协议后,一旦违反则应赔偿损失或受到处罚。

  3.签订并购意向书。这种意向书分为有约束力的和无约束力的两种。

  4.履行应当的谨慎义务。即出售方有义务对出售企业或资产的关键问题和全面情况作陈述和保证;收购方有权对企业及有关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以保证并购顺利进行。

  5.签订并购协议。并购协议一般由律师起草和制作。主要内容为: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交易完成的条件(包括具备法律要求的有关方面意见)和时间;规定交易完成前风险承担,保证交易顺利完成;规定交易完成后有关义务和责任。

  6.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审查(或批准)。依有关法律规定,并购方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州政府以及联邦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部门备案审查或批准。

  7.一体化整合。从资产、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管理体制到业务流程、销售网络等按并购目标进行一体化整合。

  三 购买美国企业的技巧

  1.宣传和游说。在中海油竞购优尼科中,中国企业第一次尝试了在美国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的做法,阐释了中海油是出于商业目的而非政治需求,虽然它们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成效,但已经具备了开拓意义。如果中海油早一年将自己介绍给美国人,结果是否会不一样呢?

  游说则是主要针对国会、参议院这些可能要对收购进行审批的机构。中国企业可以在华盛顿多如牛毛的游说公司中挑选适合自己的公司。

  2.策略联盟。在进行一次数十亿仍至上百亿美元的竞购案的时候,如果你单枪匹马,很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威胁。寻找竞购伙伴,形成策略联盟是改变这个局面的最佳方式。

  在资金方面,除了可以引入海外的投资机构,以增加资金来源,同时还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事实上还可以做长期的战略安排,如先投资成为海外私募基金的股东,然后通过这些私募基金进行海外收购,如此即可减少被收购方国家舆论的敌意,也可以进行一系列财务融资。

  策略合作伙伴甚至可以超越企业实体,变成某个国家。如不久前为降低经济增长中的石油消费成本,印度和中国的国有石油企业就表示,将联手在世界范围收购资产。又如,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前不久也表示,可以考虑推荐新加坡优秀的企业和中国企业一道,在东欧等有潜力的市场进行联合收购。

  另外,在美国的公司并购中,市场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寻找和评价目标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财务安排到价格谈判,达成交易,清算资产以及资产重组等一系列环节,中介机构的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 据统计,仅今年上半年,美林公司共承揽100件并购案,并购交易总额达3147亿美元。

  3.处理好母子公司的关系。如果你代表一家国企,经常会遇到一个疑问:你是一家企业还是一个政府机构?这就需要你尽可能地将收购的实体和母公司区分开来。让对方了解,这是一次纯粹的商业活动。

  最近已经有企业在这方面展开行动了。当中石油把目标对准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它们先是组建了一个合资公司,由中石油注资25亿美元,由母公司贡献资产。这家合资企业今后将承担迄今主要由母公司承担的收购业务。这将给予中石油更大的发言权,并使交易更为透明。同时,政府的持续介入保留了国家出资的正当渠道,可避免曾给中海油竞购蒙上阴影的关于玩弄花招的指责。

  4.换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企业在收购前的融资都问题不大,可以通过贷款、增发股票等各种方式筹措到一大笔资金。但是华尔街历来相信,真正高明的交易是不用花费一分现金的,进行换股是西方企业并购常用的方式。而且,你使用越多的现金,谈判桌的另一方就越怀疑你的钱是不是来源合理。

  中国企业显然受到国内资本市场和海外资本市场没有接轨的影响,而无法进行直接换股——这就意味着,如果想进行国际收购,有必要提早到海外上市。即使是需要现金交易,最好也是部分现金加部分股份,这样能在财务风险中把损失减低。

  5.补救办法:合资。如果收购过程中阻力过大而无法继续,不妨换一种方式,即先合资,然后待时机成熟再收购合资方的股份,达到最终的收购目的。与并购相比,合资无疑能减少一些舆论、政治方面的压力,而且也能让被收购方有心理缓冲期,尤其是对后者的管理层以及工会或者劳工组织,合资都不会立刻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对。虽然TCL的合资故事证明,合资可能对整合能力提出巨大挑战,但这正是那个根本的问题:你得想清楚,你能否管理一家多元文化的公司?

  四 美国公司收购的司法审查

  以公开收购要约为主要形式的敌意收购和一般善意收购的首要区别就在于收购的敌意性质,发盘者“越过管理层的头顶”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接触,最终改组后者的管理结构、改变其经营策略。据美国统计,在被兼并之后3年内有半数目标公司经理失去了职位,而失去职位即意味着丢掉丰厚的薪水和分红、优厚的福利待遇和受人尊敬的稳定职业,而这些都是管理层无法接受的,所以他们会竭力进行抵抗。可以说,收购市场白热化正是发盘者和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相互斗法的结果。在紧张激烈的收购攻防战中,公司股东(特别是目标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保护,无疑是各国立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但实际情况变化万千,仅靠立法远远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法院由此肩负起维护公平和效率的重任。

  在美国,80年代以后飞速发展的反收购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收购市场的发展,而失败的发盘者或因溢价未能实现而愤愤不平的股东常常会对管理层采取的防御措施提起诉讼,其诉由经常是管理层违反《威廉姆斯法案》或违反忠实义务。但在此问题上,美国法院大都采取保守态度,以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保障管理层自由决策的依据。法院援引商业判断和善意推断规则,认定目标公司为反收购而采取的扩张战略合法。

  美国司法审查表明:

  1.目标公司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来预防收购的威胁,这些措施包括规定董事的交错任期(使发盘者难以建立自己的董事会),发行只有较少的表决权的股票(使发盘者即使大量持股也不能对公司实施控制),规定“超级多数”条款(合并要发盘者以外的表决权中的绝大多数同意方能通过)或“公平价格规则”(两阶段收购中后一阶段的收购价必须等同于前一阶段的收购价),发行“毒药丸”证券(当发盘者掌握了目标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后,该证券持有人即可以低价买进公司的其它股份,借以“稀释”发盘者的持股;或可导致发盘者手中的股份自动稀释)。只要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的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的上述策略都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2.当收购要约已经发出,目标公司管理层应特别谨慎并在采取对应措施时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但在管理层维持与第三方的合并计划、高价从发盘者以外的股东处回购股票、向承诺支持管理层的第三方发行证券、提起阻止收购的诉讼时,法院常常表示出极大的宽容。

  3.只有在管理层决定“自我拍卖”时,法院才愿意对其行为加以约束。这时,目标公司应当回赎“毒药丸”证券、避免“锁定式”交易。这时,各发盘者机会均等,以使目标公司股东获得可能情况下最高的溢价。

  另外,还要注意美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尽管在很多方面是完全透明的,可是这个法律监管框架还是非常的复杂。因为美国相当多执行层面公司法是由各个州来制定的,因此,要兼顾到美国各个州各自的法律规定。比如宾州,它就使一个目标公司能够更容易地防备,不被恶意收购。但在其它州也许这个做法就不一样。如果在印第安纳州收购那里的一家公司,首先应该在印第安纳州设立一家母公司的分公司,由这家分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更简单的一个方法,可以先去买一个壳公司,然后再通过这个壳公司来进行这种收购。

  在美国收购的时候,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仅公司情况必须进行披露,其董事或高管的个人信息都要披露,还要仔细调查你过去有没有什么刑事犯罪记录背景等等。你对美国的某家公司感兴趣,也许有一个非常本能的想法,想跟主要的股东去谈一谈,但要非常地谨慎,因为美国的联邦证券法律关于该如何跟这些股东接触都有一些具体的法规。还要看这个公司有多少的股票是有投票权的,那么就必须说明你到底打算买多少有投票权的股份,而且必须向公众去披露这个信息,还要考虑到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必须要充分意识到这些法律的复杂性。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收购美国企业,都要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就其交易是否影响美国安全展开调查。调查秘密进行,最后结果由财政部直接向总统汇报。按美国法律,被收购美国企业正式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交易说明后,外国投资委员会即开始审查。如果委员会认定需调查,调查需于提交说明30日内开始,调查最长期限45日,而后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联想收购IBM就经过类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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