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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输销哥伦比亚办理卫生登记注意事项

企业报道  2015-07-14 13:09:37 阅读:

  一、哥伦比亚食品药物管理局(Instituto Nacional de Vigilancia de Medicamentos y Alimentos,INVIMA)规定凡归类为「化妆品(cosmetico)」产品之进口、贩售均须事先向INVIMA申请「卫生字号(notificacion sanitaria obligatoria)」。

  二、上述产品应检具「法律文件」及「技术文件」向INVIMA办理卫生登记:

  1.法律文件:指由我卫生福利部出具、且经国内程序认证验证完备之「自由销售证」。我产品在哥国申办「卫生字号」时须检据该「自由销售声明」,连同经哥国官方翻译员译成西文之版本,送(以下暂以送巴拿马办理为例)我国驻巴拿马领事签章、巴拿马外交部签章、哥国驻巴拿马领事签章后,始可送INVIMA申办。(倘申办案件系委託哥国律师代办,律师将一併处理翻译及巴拿马境内之各项签章事宜)

  2.技术文件:此节系有关化妆品成分、型号等之说明,依法无须经过认证验证,惟INVIMA建议仍宜由官方翻译译为西文,以免因外国语言问题造成审核之障碍。

  三、上述「法律文件」(我卫生福利部出具之「自由销售声明」)之认证验证程序为1.向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2.我领事事务局验证-→3.办理我国驻巴拿马领事签章-→4送巴拿马外交部签章-→5.送哥国驻巴拿马领事签章-→6.INVIMA申办理卫生字号。

  四、鉴于哥国为安地诺集团(Communidad Andino, CAN)之一员,依据CAN法规调和之机制,我商取得哥国「卫生字号」后,可继续向INVIMA申办输销CAN集团其他成员国之区域许可字号。

  五、哥国卫生字号业务,原则上以「生产厂商」为登记人,生产商亦可授权指定由哥国进口商为登记人。惟为保障我商权益,宜以本身为登记人。

  六、我商倘业以哥国进口商为登记人,而两造商业合作关系结束,则我商应即书面通知INVIMA(地址:Carrera 68D NO.17-11, Bogotá, Colombia)(或亦可电邮本组ecotaipei.colombia@gmail.com代转)告知合作关系结束之事实。此举可避免进口人(卫生字号登记人)以该卫生字号向其他厂商续行进口,甚至仿冒我商进口。

  七、卫生字号申请表虽也列入我厂商之商标,但哥国商标登记属工商总署(Superintendencia de Industria y Comercio)所管,为保障我商智慧财产权,申办卫生字号时建议一併办理商标登记。

  八、哥国专门受理代办INVIMA卫生字号(含提供官方翻译之服务)及商标登记之律师多有,为便利我商作业,兹提供2家律师事务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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