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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你的商业机密

企业报道  2015-06-10 08:01:10 阅读: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由于国内企业缺乏商业秘密保护观念,在人才流失的同时,大量的商业机密也同时流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竞业避止”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

  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某企业工作期间,不得到另一个同行业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企业竞争;在离开原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内任职;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避止需要规范

  竞业避止不但分为在职竞业避止和离职竞业避止,还可以分为同业竞业避止和兼业竞业避止。前者是指禁止从事和权利人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后者是指禁止从事和权利人相关的行业,或兼任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国内企业应当用合同的方式实现“竞业避止”,从而达到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的目的。

  对竞业避止方面的法律规范,西方国家起步较早,也比较明确。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25条规定:在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期限和地点的情况下,限制提供劳动者在劳动契约终止后从事与企业进行竞争的业务的约定无效。限制经理级人员从事与本企业进行竞争的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其他人员的限制不得超过3年。在约定期限超过上述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相应削减。

  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的《经济间谍法》规定: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要罚款、判刑或两者并处。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危害,美国检察机构可授权联邦调查局进行调查并起诉。在美国,大多数雇主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往往与雇员签订不披露协议或不竞争协议,当雇员违反协议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时,雇主可以举证,就雇员的违约行为起诉雇员,要求法律制裁。

  世界上大多数知名公司都制定了严格的、关于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的规章制度。例如可口可乐公司规定:涉及可口可乐公司配方的员工离职时,员工必须保证终生不泄漏配方的秘密,即制定了终身的竞业避止条款。威尔豪赛尔公司规定,辞职人员必须签订保证书声明,即在工作期间所接触的一切商业秘密均属公司财产,而不能自己拥有。通用电气公司规定,辞职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保证书,表明自己未带走任何属于公司的秘密材料。

  为了防止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纠纷,一些跨国公司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约束措施。例如,对于利用其先前雇主的商业秘密进行应聘的人员,不得录用。录用的雇员(尤其是从事企业研发工作的人员)必须与雇主签订保密协议。提出辞职的员工必须保证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雇员在解聘一段时间内不得受聘到企业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竞业避止的三个障碍

  事实表明,在我国竞业避止还没有完全实施起来,这主要归咎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认识不足

  零点网上调查资料表明,有31.2%的人支持建立“竞业避止”规则,反对者却高达51.1%,另有17.7%的人感到难以判断。接受调查访问的407名网上人士中,85%的人在21-35岁之间,65%的人是普通白领职员、在校学生和蓝领职员。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国人竞业限制意识普遍薄弱。

  2.法律不健全

  在我国,竞业避止还没有专门立法,而仅仅在一些文件规定中附带提及,这些规定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在效力上却无法与法律法规相比。行政法规只注重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如文件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受限制的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没有具体量化指标,企业只好自己灵活运作,但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就会无法可查,无据可依。地方性法规规定得具体一些,但不适合国内其他地区。

  3.经济补偿过少

  受到竞业限制的员工基本上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等。这些人员辞职后,由于受所学专业的影响,只能到该行业以外的公司工作。如果原单位在此期间不给予受限制的员工以足够的经济补偿(在多数情况下,补偿费用都很低),员工将无法遵守竞业避止的条款。

  完善竞业避止的策略

  实行有效的竞业避止,企业在以下几方面应引起特别注意:

  1.正当的目的 用人企业建立起的人才流动机制,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是为了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

  2.特定的对象 竞业避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适用于下列一种或几种人员: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能了解重要技术秘密的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技术工人;掌握经营秘密的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财会人员;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秘书人员和保安人员。

  3.明确的商业秘密范围 商业秘密仅仅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劳动者的个人经验和知识技能决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4.合理的期限 为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必须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双方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协商确定。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最长为3年,不过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这一期限有变短的趋势。

  5.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竞业避止限制了员工再就业的权利和机会,使其不能从事优势能力的职业,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则,企业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也可依据国际上较通行的作法:在竞业避止年限,原企业给予的补偿一般达到原工资的80%--100%。现在出现了一种新的补偿方式是公司股份,这可能会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6.明确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种:一种是虽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但未泄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形可事先约定一固定的违约金额;另一种是已侵害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形下就应预先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

  7.严格的预防制度和保密制度 其一,企业应先建立技术秘密保护规章,并在全体员工中得到确认和认同,使保护商业秘密规定为员工的基本义务;其二,企业应建立资料定期汇报制度,将个人获得的商业秘密转化为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将企业的命运系于某个员工的身上;其三,把企业员工培训成复合型人才,员工之间彼此的替代性强,信息在不同的员工间自由传递,避免因一个员工的流动而毁掉一个企业。

  8.和谐的企业氛围 企业用心去营造一种和谐的企业氛围,培养员工家庭式的亲密感情,给员工以强烈的归属感和团队意识,给予员工发展的机会,培育员工的职业道德,员工就会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把商业秘密当作自己家的财产,自然不会采用非法的手段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完善的立法 国家应尽快完善法律,制定更加详尽的竞业避止法规,明确各种竞争性行业的范围,使企业和员工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保护了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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