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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争议在基层解决

企业报道  2015-04-28 08:10:15 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一调一裁两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有利于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内通过的第三部完善劳动制度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一调一裁两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有利于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我国1987年恢复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一制度存在着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验,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大突破性制度设计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介绍,针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现了六大突破性制度设计。

  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是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是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三方面制度创新

  有关专家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程序进行了补充、修改,着力缩短周期,提高效率,降低职工维权成本。首先,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第二,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根据该法规定,那些规定明确、争议额小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提起诉讼或用人单位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将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化解,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以整合办案资源;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门槛,以保证办案质量;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强了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保护;缩短了仲裁办案时间;同时对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仲裁不收费等作出了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缩短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效率,减少职工维权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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