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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应有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

企业报道  2015-04-16 09:08:47 阅读: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国内不少地区出现了大规模集体改变劳动关系的事件。11月底,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引来近千名员工围聚在公司大门前抗议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逼他们重签劳动合同。

  同时,广东广州某公司要求员工由劳动合同转签劳务合同。这家企业把公司的员工变成了一家劳务公司输出的劳务工,正当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派遣工,意味着这些员工是跟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原公司只需向派遣公司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用、管理费等,工龄赔偿等问题随之消失。

  另一家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一个大型零售企业,在三地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裁员过程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这就是全国总工会明确指出的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典型例子。

  第一类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法》的大部分内容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类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刘继臣认为,《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条,劳务派遣工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改成一个劳务派遣工,国家法律提倡什么,你就反对什么,这样的单位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和法律对着干,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营者很难会使企业兴旺发达。

  第三类是裁员,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刘继臣说,《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要告诉工会,工会提出纠正,企业要给书面答复。这三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工会法》,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经济补偿明显低于现行的有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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