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近年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今后医疗机构乱收费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保护范围在国内尚属首次。本报记者在对福建省相关部门的采访中,无论是消协还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办法实施将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都持谨慎态度。也有人士认为新办法的实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开辟了新的有效渠道。
医疗纠纷频繁的背后
医疗纠纷频繁间接反映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展。我国著名医学专家吴阶平院士日前表示,今年是中国医疗卫生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年。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着当前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进程和未来政策走向。建立公平和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扭转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被动局面,让广大百姓公平分享经济社会文明进步的医疗资源共同成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葛延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由此医疗纠纷频繁发生。
葛延风说,在公平性方面,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富裕社会成员的医疗卫生需求可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多数社会成员包括相当多农村人口以及部分城市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贫困阶层则连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都享受不到。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第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
在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方面,葛延风说,尽管全社会的卫生投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但居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明显的改善。2002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已经增至5.42%,但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一些卫生、健康指标甚至恶化。改革开放前已被控制的部分传染病、地方病开始死灰复燃,新的卫生、健康问题也不断出现。在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91个成员国的卫生总体绩效评估排序中,中国仅列第144位,结果令人深思。
公平性和宏观效率的低下,导致了消极的社会与经济后果。它不仅影响到国民的健康,也带来了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多数居民在医疗问题上的消极预期,已经成为导致宏观经济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此以往,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危及社会的稳定以及公众对改革的支持程度。
医疗卫生体制的商业化、市场化
葛延风认为,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走向商业化、市场化。他说,在供给层面,基本形成了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提供模式。各种资本都可以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基本上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限制,新建医疗机构的布局以及服务目标定位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状况。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已经成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独立经营意识的利益主体。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微观组织和管理方面,普遍转向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各种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则逐步走向全面竞争;医疗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在需求层面,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越来越多地演变为私人消费品。目前在城镇地区,医疗保障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大约有1亿人左右,不足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半数;在农村地区,则只有全部人口的10%左右。另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医疗保障体制本身都不具有强制性。改革开放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直坚持自愿原则。城镇医疗保障保险制度虽然名义上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过分追求小范围的收支平衡,也只有确保缴费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对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来说,医疗服务上的需求能否被满足以及被满足的程度,基本上取决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力量。在公共卫生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不难看出,商业化、市场化的同时,医患之间的市场关系并没有确立,病人一直不被看做消费者。
首次增加消协介入医疗纠纷
福建省新办法首次增加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内容,消协可以介入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新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
消协的介入能否缓解、改善医疗纠纷?葛延风认为,与一般消费品不同,消费者在药品消费方面缺乏足够的选择能力,无法摆脱对医生的依赖。要想保证合理用药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规范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基本着眼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干预严格控制药品的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和价格;二是切断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实施医药分开。中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却逆向而行。政府对药品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及价格的管制日益放松,形成了药品产生和流通的过度竞争局面。与此同时,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却不断增强。其结果是:医院、医生与药商同流合污,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和使用药品,操纵药品市场,药品价格失控、低性价比药品驱逐高性价比药品、伪劣药品泛滥以及药品滥用等问题愈演愈烈。面对有关问题,近年来一个比较明确的改革措施是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图以此切断医生和药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以此作为政策重点的问题在于,药品流通方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单纯通过流通体制改革不可能全面解决药品使用与价格方面的混乱;更突出的问题在于,有关政策将招标采购的主体定位为医院。作为利益主体且作为医生个人利益的共同体,医院仍必然以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选择,有关问题和矛盾不可能解决。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改革思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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