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证券法》修订草案将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但同时对证监会的执法程序也将有严格规定。正式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引起了不同的看法。
《证券法修订草案》8月23日起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证券法》的修订紧紧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心进行,二审稿明确提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二审稿中,《公司法》、《证券法》合并修改和禁止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赋予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问题引起了一定的争论。
《公司法》、《证券法》
合并修改
二审稿将《公司法》中有关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并作适当合并、修改。《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增加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增加规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股票、债券申请上市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这样,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是否接受上市申请的行为,如有不服,将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审稿明确,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订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增加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增加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审稿认为,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此外,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禁止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他们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只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提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准司法权问题
据报道,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董安生表示,从三个方面看,我认为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是没有问题的。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证监会是国务院派出机构,是国家监督机构,不是事业单位,所以也是可以被赋予准司法权的;其次,由于证监会稽查局是与公安部合作的,那么执行上也没多大冲突;最后,这是在与国际接轨。
《证券法》修改小组顾问、北京大学金融和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要正式赋予证监会以准司法权应当慎重,因为关键必须回答谁来监督证监会?尤其在执行的时候存在道德风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对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有不少争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这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建议予以完善。其他方面的声音也提出,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位,法律赋予其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权力是否合适,建议再作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刘俊海表示,对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作出的相关程序设置,主要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应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力成本。特别是在行使冻结、查封“问题账户”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冻结对当事人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其次,应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在证监会行使检查、调查的权力,应向接受检查、调查的当事人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第三,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李广利律师表示,完善证监会准司法权有利于加强证监会作为裁判的执法权力。《证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但因证券市场涉及公众利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是必要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监管机构都拥有类似的准司法权。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和生产国。超负荷生产已成为采煤行业增加产出的主要手段之一。国家安全生产监...
在有些行业,中国充分创建民族自主品牌是早晚的事情,必须有充分的民族自主品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