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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封堵非法转让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报道  2015-03-20 10:16:23 阅读:

  “近年,国家商标局将参考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程序,出台新措施,严格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以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

  向记者透露商标局这一最新举措的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近日,他应邀参加了国家商标局“商标行政程序有关问题专家研讨会”。

  “非法转让商标”是指以盗用、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并向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手续,将他人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部分商标权利人在商标被非法转让后,把矛头直指商标局,认为商标局在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使非法转让或非法许可得逞,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这类状告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仅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达数十宗。

  国家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对《司法建议书》十分重视,多次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官召开了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并决定从9月下旬起改进以往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廖俊铭认为,商标局采取的这一措施,无疑可有效地遏制不法之徒以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进行非法转让或许可他人商标的情形,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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