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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需讲究契约意识

企业报道  2015-03-13 23:47:26 阅读: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0日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 武洁 医生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0日10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尹蔚民: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未来将面临巨大压力。到2050年,抚养比将达到1.3比1。除了要继续扩大养老保险征缴扩面,还将采取渐进式退休政策,该政策的核心,是延长缴费年限,相应缩短领取养老金的年限。(3月10日中国新闻网)

  任何基金要想玩得转,当然首先要具备募资能力,从而确保其资金池的运转以及足够的偿付能力。尽管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商业化的投资基金有着不同的属性和运作模式,但在这一点上,其实并无二致。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抚养比不断缩小所带来的养老压力,养老保险基金寻求各种开源的可能,本是基金的天性与本能,无论是延长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还是缩短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站在基金的立场上,这类开源节流的诉求,也未尝不可理解。

  不过,对于基金而言,开源固然不可或缺。募资不足,不能维系基金的正常运转与兑付,更是任何基金都无法承受之重,但基金募资这事儿,显然不是动动嘴皮子这么简单,想让别人心甘情愿的缴存,当然需要向缴存者承诺回报。某种程度上,基金的募资能力,恰恰与其价值创造与回报能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并为缴存者带来满意的回报,无疑是基金开源的必要前提。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有当民众觉得增加缴费年限是件划得来的买卖,增加了缴存年限的回报将更加可观,至少要比自己理财有更加稳健和可预期的收益,无疑才是延长缴费年前的前提。不仅如此,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单方面延长缴费期,对于已经参保的人群,恐怕也难逃毁约之嫌。相关的政策调整,是否应当区分参保对象,施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以确保养老保险契约的延续性,恐怕同样值得商榷。

  然而,多少令人遗憾的是,当下的养老保险基金,撇开回报是否令人满意不论,由于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为退休人员养老的兑付机制,由此而形成的个人账户空账已然令人担忧,再加上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趋势,未来这一兑付机制还能否填补空账,能否继续运转,更是令人担忧。如此背景下,无论是延迟退休还是延长缴费年限,对于参保者而言,恐怕都看不到任何好处与回报,而所谓“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更是缺乏明确的承诺。当延长缴费年限,极有可能不过是用来填补养老保险的亏空,填补各种空账,甚至根本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尤其是当养老保险基金的回报承诺,都随时可能因为延迟退休年龄而变时,连说好的兑付期都难以保证,随时可能“毁约”,谁又会情愿往这样一个回报没谱,兑付时间没准的基金里继续无私奉献、添砖加瓦呢?公众对于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抵触与不满,显然绝非空穴来风,这个时候强制推行,即便有“逐渐”这一缓冲期,也并不顺理成章。

  基于此,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其历史的机制原因所形成的个人空账,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未来兑付风险,当然不能全归咎于基金本身的过错。但养老保险显然不能将由此而形成的亏空想方设法的转嫁到参保者身上,恰恰相反,要让民众重塑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其实必须有补偿历史欠账的承诺,并明确做实个人账户的路径。唯有养老保险基金的兑付与回报可以让民众信赖与满意,并建立起可资信赖的兑付与回报机制,到了那个时候,再谈“延长缴费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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