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和基本制度之一,是社会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和手段。实践证明,三方协调机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效益稳步增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形成的背景
随着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加快以及多种经济成份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呈现多样化趋势,劳动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冲突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加入WTO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确定了政府宏观调控,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提出了“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主要调节方式,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为指导,政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目标。其中由三方进行指导,即加强政府与工会、企业组织的沟通,使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程序更加民主和规范。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吸收包括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代表参加讨论。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上,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更加符合市场规则。参照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办法,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以推动劳动关系的正规化、法制化和稳定化,被认为是符合中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手段,通过三方协商,有效地扩大社会伙伴(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决策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
2001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在北京建立了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开辟了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方面加强三方沟通协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途径,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
三方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担任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领导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部、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
根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各方确定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可请三方主要负责人出席,也可由有关司局负责人召开会议。根据议题涉及的具体内容,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非三方成员单位或有关研究机构的人员参加。
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三方会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分别确定各自的部门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要有如下职责:一是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二是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联系、协调、综合、服务等项工作;三是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筹备组织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国家三方会议和以国家三方会议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四是研究提请国家三方会议协商审议的议题、文件和重要事项;五是整理国家三方会议纪要,上报和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方;六是加强三方联络,保持三方的日常沟通;七是理顺国家三方会议与各省三方机制的联络体系,畅通渠道,编印下发信息通报;八是对国家三方会议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国家协调通过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或会签下发文件来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主要有定期会议、办公室会议、临时会议等形式。每季例会召开会议前两周,各方向三方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由办公室商各方确定并报告会议主席和副主席。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办公室与另两方协商确定。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的目标是:促进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良好合作,有效协调劳动关系。按照这一目标,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咨询、协调、指导和服务,并推动地方在三方机制建设中,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工作制度。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任务:一是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二是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国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三是对制定并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五是对跨地区或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方协调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二是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三是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四是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五是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六是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七是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三方在协调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目前我国地方一级三方机制的组织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地方三方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三方机构的主席一般由劳动部门领导担任,其他两方的领导任副主席。有的省市则由主管工作的副省(市)长担任主席,这与设定三方机制职能的决策功能强有关,因此,这些地方的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大,推动工作的力度也大。目前,一些地方三方机制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工资指导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等,以解决一些专门领域存在的问题。
地方三方机制的政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企业方的代表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多数地方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代表;二是县市以下的企业方代表,由于企业联合会组织不健全(中国企业联合会正在积极加强各级组织建设),一般由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企、工商联等企业协会推选代表,包括国有企业则由经贸部门为代表参加三方机制。三是少数省由经贸部门代表企业方参加三方机制,这在西部地区较有代表性。
地方在制度建设方面,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探索出具有地区特色三方机制运作模式。并按照三方下发的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地区三方机制制度章程,明确工作规则,努力实现三方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本土化。如建设系统三方制定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系统三方的职责;大连市三方建立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培训制度、报告制度并成立了专门领域的三方性工作组,指导具体工作。
企业一级的集体协商
一般来说,企业一级的集体协商并不作为三方协商的直接构成级别,而只是作为国家、地方和产业一级协商的基础和相关内容。但目前企业一级集体协商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并作为三方协商的直接内容加以研究和实施。企业集体协商的直接主体是雇主和工会,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但在协商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时候,政府部门也会出面调解。企业一级协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集体谈判,另一种是集体谈判之外的双方就企业的有关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灵活接触和协商,有时会涉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有关问题。在中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目前,企业一级集体协商已经普遍开展起来,特别是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工会可以随时就职工关心的问题与企业管理方进行对话与协商,一些开发区或科技园区还开展区域性企业协商,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和争取应有的权利。在一些中小企业或私营企业,集体协商的进展还比较慢,职工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在这些企业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将是国家三方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