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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之策

企业报道  2015-03-10 08:50:46 阅读:
核心提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表示,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办法》出台后,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这个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办法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企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时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表示,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办法》出台后,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

  劳动者报酬有底线 不执行最高罚5倍

  本刊讯 从3月1日起,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将面临所欠工资5倍的赔偿处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正式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国企疯狂发奖金 领导班子全获刑罚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领导班子3名成员和1名财务科长以发奖金、买保险等名义,疯狂为本部职工发钱,造成2400多万国有资产流失。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处这四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北京市司法机关适用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的第一起“窝案”。

  2001年,面临改制的住开公司要与其他公司重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想到的是尽快分钱。2001年一年中,公司以多个名目发放奖金80余次,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最终造成了超工资基数列支工资性支出2465万元的窟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不追究民企“原罪”文件引争议

  不久前,国内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突破性“红头文件”,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和观点交锋。

  2004年初,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了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该决定第7条提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被相关人士概括为河北政法机关将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回声:

  ■ 这份文件虽然部分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是这些规定,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 这份文件的要害,还不在于它是不是赦免了民企的所谓“原罪”,而在于它同时体现了浓厚的“人治”气息,在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这份有着“人治”气息的文件就显得分外醒目。

  ■ 《决定》从制定程序到具体内容,都与国内法律严重不符。对《刑法》的任何修订,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修改,或者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培养新体制比打破旧体制更重要

  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高级研究

  员关志雄在《国际金融报》撰

  文指出,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要使改革成功,培养新体制比打破旧体制在战略上更为重要。

  中国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里的经验表明,采取先试验再普及的顺序,尊重既得权益,重点放在新体制的培养而非旧体制的改革等等,作为一种改革战略是行之有效的。

  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其最初的特征就是采取了先试验后普及的顺序。这样,一旦失败了,也能够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如果成功了,则能够起到对旧体制的示范效应。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另一个特征是在维持旧体制的同时不断扩大新体制的适用范围。在向这种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和各分支体系(企业、价格形成、贸易和汇率等)中,以双重结构(即所谓“双轨制”)的形式长期共存。

  要顺利地推进经济改革,就必须向尽可能多的人提供实惠,并把受损的人群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任何一个国家,改革都是一个极为艰难的过程,因为改革中的利益分配未必均等,既有受益者,又有受害者。能够为所有的人带来好处,又不让任何人蒙受损失,这样的改革便不会有人反对,最容易推行。这被称为帕累托最优改革,是一种不伴有痛苦的改革。因此,尊重既得利益是顺利推进改革的一大原则。

  世行专家:国企重组MBO不值提倡

  世界银行高级专家张春霖接受《经济》杂志的采访时指出,MBO比较

  多地满足了国有企业现任管理层的利益要求。他认为,对MBO应该

  采取谨慎的态度。

  第一,管理层所有制经常是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进行改制的结果。说得严重一点,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可能一个能被别人救活的企业,继续掌握在现任管理层手中就不能活。这种例子很多。

  第二,MBO的特点是,管理层虽然名义上是对企业有所有权了,但这种所有权是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控制性股份,并不持有10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保证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基本上属于内部人控制的典型。

  第三,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地方政府主管官员、当地银行管理人员之间长期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在没有充分竞争和较高透明度的情况下,合谋腐败掏空企业的风险大为增加。

  第四,MBO大流行,可能会在现在还没有实施企业重组的那些企业的管理层当中形成一种预期,使他们认为自己将来有很大可能会购买自己企业的股份,因此出现逆向刺激,就是越是善于"掏空"自己的企业,企业就越不值钱,自己就越容易买下这家企业。

  张春霖强调,在管理层和职工关系紧张的企业以及管理层廉洁和素质受到广泛质疑的企业,MBO更需要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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