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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需主动召回隐患产品

企业报道  2015-03-05 09:43:36 阅读:

  近年,已上市销售的药品如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都须将药品召回。不主动召回的,将会受到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按照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一级召回要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

  如果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有关部门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必要时,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召回分三级:一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需要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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