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规范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近年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许多代表关注的问题,不少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建议就这个问题进行地方立法。2006年1月在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事工会工作20多年的张子鹏代表在谈到立法的必要性时说:“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不仅关系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也关系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特别是职代会制度能否适用于非公企业,是天津立法的焦点问题。一些职工反映,企业虽然建立了对话会、茶话会、总结会、碰头会等协商机制并采取了满意度调查、提案周等措施。但是,对于企业的长远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厂务公开等重大事项,并没有一种规范的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在进行决策时比较重视股东利益,往往较少考虑甚至忽略职工利益。非公企业的广大职工迫切要求地方立法规范非公企业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天津市工商联会长张元龙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指出:“现实中不少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没有制度保障。地方立法在制度设计上,有责任使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过程中,专门听取了非公企业代表人士的意见。他们提出,许多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也比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代会制度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制度,地方立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民营企业,这是坚定发展民营经济的表现。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最后通过的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种所有制、各种类型的企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要求,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考虑到大多数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职代会的现实情况,条例在坚持职代会基本形式的同时,规定“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会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使各种类型的民主管理会议成为向职代会制度发展的过渡形式。
条例在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同时,规定“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并且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制度进行了细化。一是细化了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民主管理会议召开的时限要求和程序,重点规范了职工民主管理会议的程序,包括召开的时间、参加代表人数、比例和议题提出等;二是细化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民主管理权利;三是细化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企务公开等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四是明确了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在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中的责任,对于企业违反条例规定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职工代表和工会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要求改正,企业不及时改正的,由上级工会要求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
这部具有地方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法规妥善协调了各方面关系,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赞同,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