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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大民为民生发展立法

企业报道  2015-02-27 08:52:26 阅读: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已于近年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确立了平等的供电用电关系,明确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摆在首要位置,把形成和谐的供电用电关系作为核心任务,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立法为民落到实处。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法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立法工作部门分别召开了大电力用户、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实际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公示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民众反映最为突出的是“停电”问题,经过反复论证和协调,各方形成共识,纳入法规规范:供电企业有保证连续稳定地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的义务;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引起供电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针对“买电难”这一突显出来的民生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到天津市电力公司进行了调研,对电力企业加强和改进服务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促使天津市电力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加强了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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