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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华为人力资源制度之争议

企业报道  2015-02-13 09:47:31 阅读:

  有关专家表示,社会层面政策法规的调整必然引起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首先,华为等企业的人力资源调整是很正常的反应,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必大呼小叫;第二,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企业的自主管理不应受到干涉;第三,现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影响和企业适应调整的效果做判断还为时过早

  近年,我国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适应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启动了公司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力资源调整计划。华为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今年底需提交辞职再申请再竞争上岗,华为称,所有自愿离职员工将获得相应补偿,工作10年的大约可以拿到20万元的补偿金。华为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变化的是劳动合同和工龄,为此全部辞职员工均获得赔偿,据报道华为这次赔偿金额总计高达10亿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关注此事,这属于一个新的复杂的事情,需要一定的了解。”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派员前往华为公司调研了解情况。有关部门虽未就此事下结论,但此事已经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和争论。有关专家表示,社会层面政策法规的调整必然引起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首先,华为等企业的人力资源调整是很正常的反应,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必大呼小叫;第二,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企业的自主管理不应受到干涉;第三,现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影响和企业适应调整的效果做判断还为时过早。

  华为人力资源调整源于

  《劳动合同法》施行

  华为公司成立于1988年。华为产品和解决方案涵盖移动、核心网、网络、电信增值业务和终端等领域,是世界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华为在全球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在印度、美国、瑞典、俄罗斯以及我国的北京、上海和南京等地设立了多个研究所,拥有62000多名员工,其中48%从事研发工作。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以及31个全球前50强的运营商,服务全球超过10亿用户。2006年华为实现销售收入656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65%收入来自国际市场。

  华为公司这次人力资源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华为公司要求包括董事长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在2008年之前主动办理辞职手续,辞职后随即竞争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这样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员工相应得到补偿。

  华为不是第一个

  也绝不是最后一个

  华为公司认为,此举相对提高了员工的福利。据称“员工们都非常满意”。有评论认为,华为在适应即将实行的新《劳动法》的同时,也成为其管理层痛下决心根除公司内部“工号文化”、提升新进员工士气的一剂“猛药”。华为要继续其独特的工作激励文化,这种平衡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措施非常必要。

  在华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宣传中,称要为员工提供有利的成长环境,帮助员工实现其潜能。有报道说,在华为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类似的人力资源调整并不是第一次。1996年,以华为董事长孙亚芳为首的华为市场部中高层“先辞职,再重新竞业”。 2002年,超过300多名干部主动申请降薪10%,以共渡难关。但有关专家指出,华为前两次人力资源调整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此次是适应新法规。这种适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表示就一定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华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做出的企业制度调整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调整,调整的效果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劳动关系

  有报道说,《劳动合同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与华为公司强调“保持激情”、“危机意识”、“来去自由”的企业文化相矛盾。华为董事长任正非认为,不管是干部还是普通员工,裁员都是不可避免的。他说,“我们从来没有承诺过,像日本一样执行终身雇佣制。”“内部流动是很重要的,这个流动有升有降。”华为公司否认了这一说法。无论华为初衷如何,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新的“铁饭碗”,一直也是企业界关心的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李援指出,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和谐、稳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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